跳到主要內容

中興商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苗栗縣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1010629 校務會議通過

1030603日臨時校務會議第一次修訂通過

 1060208日校務會議第二次修訂通過

1110120日校務會議第三次修訂通過

壹、依據

一、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貳、目的

    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成長權益,提供學校教職員工生免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學習環境,特訂定本規定。

參、防治工作內容

一、校園空間安全規劃

(一)為防範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發生,學校應由總務處會同學務處、輔導室與校安教官室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包括學生宿舍、衛浴設備等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定期檢討校園空間及設施之使用情形,並應紀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空間,製作校園空間檢視報告及依據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以利校園空間改善。

(二)總務處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師生職員及其他校園使用參與者,公告前條檢視成果、檢視報告及相關紀錄,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列為性平會每學期工作報告事項。

二、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一)學校教職員工生於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進行時,應尊重性別多元及個別差異。 

(二)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三)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四)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五)學校應尊重教職員工生之性別特質與性傾向。

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政策宣示

(一)各處室分工積極推動防治教育,並針對教職員工生,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以提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

(二)利用各種集會或文宣等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規定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三)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及負責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

(四)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處置研習活動,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界定與樣態

        本規定所稱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事件:

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七款之規定,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有關教職員工生之名詞定義如下:

1.      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教師、教官、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

2.      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或運用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

3.      學生:指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

五、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申請調查程序

(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書面申請調查;其以言詞為之者,學校受理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前項書面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1.      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2.      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3.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4.      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

(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學校(簡稱事件管轄學校)申請調查。但學校之首長為加害人時,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簡稱事件管轄機關)申請調查。

(三)學校受理單位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除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通報外,應將該事件交由性平會調查處理。

(四)本校受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請調查或檢舉之收件單位為學務處體衛組(電話:037-467360#304,電子信箱: ef616@csvs.mlc.edu.tw)。學務處收件後,得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進行初審,並於三日內將申請人或檢舉人所提事證資料交付性平會調查處理。性平會得指定或輪派委員組成三人以上之小組決定之。

    六、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程序

(一)學務處(健康中心)為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收件、受理單位。接獲申請或檢舉且決定受理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並應指派專人受理及執行調查過程之行政事宜,性平會原則上僅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事實調查與認定。

(二)學務處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1.      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2.      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3.      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於第一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名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

(三)學校之性平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組成成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性平會會務權責主管及承辦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四)學校或主管機關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以公差()登記,其交通費或相關費用,由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及派員參與調查之學校支應。

(五)本校學生遭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問題時,可向各班導師、健康中心、教官室、輔導室等單位求助,被求助單位對求助情事負有保密之責。

(六)接獲求助之處理人員應視求助者意願提供所需協助,如晤談、陪同就醫、情緒支持、報警、緊急安置、庇護或諮詢等服務。

(七)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案件之原始檔案,於調查結束後,文件彌封,送交總務處文書組保存,保存期限為二十五年;其以電子儲存媒體儲存者,必要時得採電子簽章或加密方式處理之。

(八)調查處理之原則

1.      行為人應親自出席接受調查;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2.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要求不得通知現所屬學校時,得予尊重,且得不通知現就讀學校派員參與調查。

3.      當事人持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者,調查小組成員應有具備特殊教育專業者。

4.      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5.      就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6.      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單位配合調查及提供資料時,應記載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7.      前款通知應載明當事人不得私下聯繫或運用網際網路、通訊軟體或其他管道散布事件之資訊。

8.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所屬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對案情進行瞭解或調查,且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交自述或切結文件。

9.      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害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10.  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得經所設之性平會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學校所屬主管機關認情節重大者,應命事件管轄學校繼續調查處理。

(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本校性平會之調查報告。性平會調查報告建議之懲處涉及改變加害人身分時,應給於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申復及救濟程序

(一)本校性平會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校方提出報告。校方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依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本校為上述議處前,得要求性平會代表出席說明。上述所稱相關權責關於學生為學生獎懲委員會;於教師為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於職員為成績考核委員會;於工友為總務處;於校長為主管機關。

(二)性平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三)學校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之學校或機關。

(四)申請人及行為人對於前條第三項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人事室申復。前項申復以一次為限。

(五)本校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

(六)本校性平會於接獲學校重新調查之要求時,應另組調查小組;其調查處理程序,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相關規定。

(七)申請人或行為人對本校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提起救濟:

1.      校長、教師:依教師法之規定。

2.      職員、工友: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3.      學生:依規定向學校提起申訴。

(八)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於必要時得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採取下列處置,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1.          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2.          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3.          避免報復情事。

4.          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5.          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當事人非事件管轄學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處理。前二項必要之處置,應經性平會決議通過後執行。

   八、隱私之保密

(一)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二)本校所有單位及參與處理工作人員應謹守保密原則,以公平客觀態度處理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如有違反,經查證屬實,則依相關法令懲處之。

消息公佈欄

時間類別單位標題點閱
跳至網頁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