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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貴校人員參加「106年度客語能力初級認證」並通過認證者,請逕予辦理敘獎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106年12月13客家委員會字第1060018854號函及「獎勵客語績優公教人員作業要點」辦理。
二、依前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1款及第四點規定,全國公教人員通過客家委員會客語能力認證並取得合格證書,且於申請時仍任職於公教機關者,於當年度寄發合格證書後二個月內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通過客語初級認證者,記嘉獎一次。
三、私立學校、幼兒園等雖非上開要點所指人員,惟基於鼓勵原則,有關人員敘獎乙節,請貴校本權責核處。
轉知苗栗縣政府[獎勵客語績優公教人員作業要點]
說明:
一、依據106年12月13客家委員會字第1060018854號函及「獎勵客語績優公教人員作業要點」辦理。
二、依前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1款及第四點規定,全國公教人員通過客家委員會客語能力認證並取得合格證書,且於申請時仍任職於公教機關者,於當年度寄發合格證書後二個月內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通過客語初級認證者,記嘉獎一次。
三、私立學校、幼兒園等雖非上開要點所指人員,惟基於鼓勵原則,有關人員敘獎乙節,請貴校本權責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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