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遺失物處理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妥善處理本校遺失物,依民法及有關遺失物之相關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遺失物係指於校區內拾得之有價或重要物品,包含如手機、手錶、眼鏡、衣物、貨幣、皮夾、證件、水壺、文具等物品(但不僅限於以上物品);於校區外拾得之有價或重要物品,如可明確辨視該物品屬本校人員所有者,準依本辦法第三條辦理;其餘物品應由拾得人送交當地警察機關招領。
第三條 拾得人於校區內拾得遺失物應通知其所有人領回或送請本校學務處生活輔導組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 遺失物可確認所有人者,由生活輔導組持續以廣播方式通知遺失物所有人至領回。
二、 遺失物無法確認所有人者,經生活輔導組以廣播方式通知招領至當日放學後仍無人領回者,生輔組於乙週內新增遺失物資訊至本校網頁(行政單位→學務處→生輔組)「遺失物招領」區公告認領(含遺失物照片);貨幣類不附照片。
三、 經生活輔導組通知招領6個月後仍無人領回者,拾得人取得該遺失物之所有權,由生活輔導組通知拾得人領回;遺失物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者,自生活輔導組通知招領之日起逾15日後,拾得人即取得該遺失物之所有權。
四、 拾得人依上款規定經生活輔導組通知領取該遺失物3個月後仍未領回時,該遺失物之所有權歸屬本校。
第四條 學務處生活輔導組受理拾得人交存拾得之遺失物時,經手人應與拾得人清點其所交存拾得之遺失物,隨即要求拾得人填製「遺失物存管登記簿」(如附件1),登載拾得人姓名、聯絡電話、拾得日期、地點、品名、數量、特徵及是否放棄該遺失物之所有權等資料;遺失物為貨幣者登載於「遺失物(貨幣)存管登記簿」(如附件2)。
第五條 拾得人不願登記姓名或拾得人放棄該遺失物所有權者,依第三條所定保管期滿後,該遺失物歸屬本校所有。
第六條 為查明遺失物所有人,生活輔導組或其代理人得進行必要措施,如翻開皮夾尋找載有所有人資料之證件、查閱手機通話紀錄或通訊錄等。
第七條 通知招領期滿後拾得人取得該遺失物所有權時,如因拾得人電話變更、錯誤或其他原因,致本校無法通知拾得人時,於通知招領期滿後3個月後該遺失物歸屬本校。
第八條 拾金(含貴重物品)不昧之學生,得依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實施要點」依下列原則核予獎勵:
一、 遺失物為貨幣,面額達新臺幣壹佰元以上,未達伍佰元者,弘德實踐德目實踐紀錄單乙張;遺失物殘餘價值達前述標準者,準用之。
二、 遺失物為貨幣,面額達新臺幣伍佰元以上,未達壹千元者,嘉獎乙次;面額達新臺幣壹千元以上,未達貳千元者,嘉獎兩次;遺失物殘餘價值達前述標準者,準用之。
三、 遺失物為貨幣,面額達新臺幣貳千元以上,未達伍千元者,小功乙次;面額達新臺幣伍千元以上,未達壹萬元者,小功兩次;遺失物殘餘價值達前述標準者,準用之。
四、 遺失物為貨幣,面額達新臺幣壹萬元以上者,大功乙次;遺失物殘餘價值達前述標準者,準用之。
五、 學生不願放棄遺失物招領期滿後之所有權者,不予敘獎。
六、 遺失物殘餘價值由生輔組長評估認定後依上述標準開立獎懲建議表,依獎勵案行政程序經導師、主任輔導教師、學務主任逐級審認副署後核定獎勵。
第九條 為落實品德教育,拾得人為本校人員者,宜放棄該遺失物之報酬請求權。
第十條 所有權歸屬本校之遺失物,每學期末清點乙次,貨幣存入本校「教育儲蓄專戶」統一運用;貨幣以外之遺失物,尚具市場價值者,每學年於校慶園遊會時,由學務人員討論後訂定販售價格,販賣所得列入本校「教育儲蓄專戶」統一運用;無人購買之遺失物具再利用價值者,捐予慈善機構(優先苗栗縣私立聖家啟智中心);不具市場價值之遺失物,轉由衛生組依「廢棄物處理法」妥善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施行前已交付學生事務處存管之遺失物,准依本辦法辦理。
第十二條 本處理辦法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1
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遺失物」存管登記簿 | ||||
拾得日期 | 拾得人姓名及電話 | 遺失物品名 | 數量 | 特徵 |
年月日 | 姓名: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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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領期滿後,是否放棄該遺失物所有權?□是□否 | 拾得地點: | |||
領回日期 | 領回人姓名及電話 | 招領期滿處理情形: □由拾得人領回 □於校慶拍賣所得計新臺幣元 □依「廢棄物清理法」處理 □捐予慈善機構
經手人:
年月日 | ||
年月日 | 姓名: 電話: |
※拾得人於遺失物公告招領逾六個月仍無人領回時,該遺失物
歸拾得人所有;拾得人獲遺失物所有權時,經保管單位通知三
個月仍未領回時,該遺失物歸保管單位所有。
※遺失物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者,公告招領期限為十五日。
附件2
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遺失物(貨幣)」存管登記簿 | |||||
拾得日期 | 拾得人姓名及電話 | 貨幣品名及數量 | 合計面額 | ||
年月日 | 姓名: 電話: | □2000元紙鈔共_______張 □1000元紙鈔共_______張 □500元紙鈔共_______張 □200元紙鈔共________張 □100元紙鈔共________張 □50元硬幣共_________枚 □10元硬幣共_________枚 □5元硬幣共__________枚 □1元硬幣共__________枚 | 元 | ||
招領期滿後,是否放棄該遺失物所有權?□是□否 | 拾得地點: | ||||
領回日期 | 領回人姓名及電話 | 招領期滿處理情形: □招領期滿於年月日由拾得人領回 □招領期滿於年月日交付出納組
經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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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 姓名: 電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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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人於遺失物公告招領逾六個月仍無人領回時,該遺失物
歸拾得人所有;拾得人獲遺失物所有權時,經保管單位通知三
個月仍未領回時,該遺失物歸保管單位所有。
※遺失物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者,公告招領期限為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