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
98年8月27日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實施
100年8月30日二次修訂期初校務會議通過
101年9月10日三次修訂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 依據:依96年7月30日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會計科通告及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6年8月24日教中(總)字第0960517035號書函辦理。
- 目的:為照顧經濟弱勢、家庭突遭變故學生,使其順利就學,特定本辦法。
三、照顧對象:
(一)本辦法照顧對象指下列家庭之一,就讀本校之在學學生:
1.經濟弱勢者。
2.家庭突遭變故,致使其無法順利接受教育者。
3.非屬上述家庭之學生,但需要協助方能使其順利就學之特殊個案之學生。
(二)就讀本校國中技藝學程學生,家庭經濟弱勢者。
四、實施期程:自96學年度起實施。
五、經費來源:
(一)教育部學產基金挹注。
(二)董事、校友、家長、校內外善心人士捐款。
(三)每月自教職員薪資中提撥1%。
(四)其他。
六、捐款程序:
(一)於學校設置專屬網頁公佈相關訊息。
(二)捐款專戶名:『財團法人台灣省苗栗縣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三)捐款帳號:彰化銀行竹南分行活期儲蓄存款57895101398200。
(四)捐款收據採三聯式,由捐款人、會計室、出納組各執乙聯。
(五)學校所獲捐款用於補助前述照顧對象,如為指定用途者,依捐款人指定用途支用。指定用途之捐款如有賸餘,得經取得捐款人之書面同意,可改作其他個案之補助。
(六)本專戶儲存經費其收支採代收代付方式,專帳管理,專款專用。學年度決算後若有經費結餘,應予滾存下一學年度繼續使用。
七、補助原則及標準:
- 個案學生若已接受其他經費 (含公家補助、學校獎助學金、及社福機構補助),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但其他補助仍無法解決其困難時,得視需要再予補助。
- 每一個案學生補助金額由教育儲蓄戶督導管理小組召開會議核定,以能解決或減輕學生困難,使其順利就學為原則。
- 補助最高金額以學雜費、交通費、午餐費及書籍費之總額為上限。
- 支付辦理弱勢學生學習扶助、專業課程、技能檢定專案輔導等鐘點費。
- 支付家境清寒學生工讀費用。
八、行政組織:
- 學校成立教育儲蓄戶督導管理小組,負責本校教育儲蓄專戶經費籌措、管理、動支,與其他相關業務之推動。
- 由學務處建立專屬網頁,公佈捐款、收支等相關訊息。
九、經費動支:學校教職員工發現或經反映後發現需要協助之個案,得提出書面
申請,經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審核通過後,依學校行政程序撥款補助,
審核前得依需要進行家庭訪視,並填寫訪視紀錄表。
十、徵 信:
(一)每學年年度決算後上網公告經費收支及帳目。
(二)於學校專屬網頁上,經捐款人同意後公佈捐款人名冊。
十一、捐款者之褒獎:經捐款人同意後擇期公開表揚之。
十二、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陳請校長核示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苗栗縣私立中興商工家長會清寒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
101年09月22日訂定
第一條 目的:
本會為協助家境清寒或家庭突遭變故之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激發向上精神,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對象:
家境清寒之學生於就讀期間無力負擔註冊費或生活費者。
第三條 經費來源:
由本會每年編列預算支應。
第四條 補助金額及名額:
補助之金額每名新台幣1000元,每學期提供名額20名;若申請人數過多時則按學生家境清寒優先順序排列錄取。有領取其他獎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
第五條 審查委員會:
(一)初審:申請資料由辦理單位初審。
(二)複審:由家長會就初審資料核定補助。
第六條 審核項目:
申請學生當學期不得有曠課及任何記過(含警告)處分,由辦理單位依學生實際需要和家庭狀況審核,優先順序如下:
一、父母親雙亡且需靠自己打工維生者。
二、負擔家計者因受傷而殘廢或死亡者。
三、父母親皆失業無工作、事業失敗,或家庭成員中有花費鉅額醫藥費者。
四、單親家庭,家境清寒勉強維持生計,經查屬實者。
五、其他家境清寒者。
第七條 申請者請檢附下列資料:
一、申請表乙份(如附表一)。
二、領有政府機關低收入戶證明或是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第八條 辦理時間:
一、本助學金申請時間為每年三月及十月,實際日期以當年度公告為準。
二、清寒學生獎助學金每學年辦理兩次,分上、下學期兩次發放。
第九條 申請程序:
一、申請學生於學年度申辦時間內備妥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由辦理單位審查後交家長會核定。
二、家長會核定後於公開場合頒發獎助金。
第十條 本辦法經家長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財團法人台北行天宮 急難濟助辦法 |
民國96年07月04日制訂 |
一、目的 |
體奉 恩主公濟世助人之聖德,行天宮關懷社會弱勢家庭或個人因突逢變故致使生活、就學、醫療等陷入困境,爰訂本辦法,給予即時幫助,助其度過急難。 |
二、主辦單位 |
財團法人台北行天宮 |
三、濟助對象 |
本辦法涵蓋家庭急難、學生急難及醫療急難濟助: |
四、濟助項目及申請方式 |
1.『家庭急難濟助』:針對家庭或個人之生活費、喪葬費等濟助。 |
五、申請條件與濟助原則 |
1.限急難變故發生日起六個月內進行申請,且同一項目於其變故發生之六個月內以濟助一次為原則。 |
六、濟助金額與致送方式 |
1.『家庭急難濟助』每一個案之濟助總金額以新台幣叁萬元為上限。 |
七、附則 |
本辦法經董事會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