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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稽催與時效管制 (二) 逾期未辦結之公文,由文書組適時製作逾期通告,以為查催, 各單位承辦人員接到 (三) 文書組定期製作公文時效統計表,呈報校長核閱並分送相關單位參考。 | ||||||||||||||||||||
第一條 為有效處理本校之郵件、包裹,特定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郵件為公務性質之郵件,凡私人郵件不在處理範圍內。 第三條 一般郵件(平信、印刷、限時)投遞於收發室外開放式單位信箱,由各單位 取回分發。 第四條 掛號郵件登錄於郵件收發冊中,並列印出簽收單由各單位簽收後領回轉發。 第五條 郵局及各貨運公司運送之包裹,公告通知收件人至收發室領取。 第六條 快遞及宅急便之郵件及包裹為戶對戶配送,應由個人親自收件,收發室不代為 收件。 第七條 包裹於公告日起14日內未領取者,將退回原寄件者。 第八條 查無收件單位或收件人之郵件,收件者應於公告日起10 日內,憑證件至文書組 領取,逾期招領者,郵件將退回原寄件者。 第九條 為避免郵件盜領,領取郵件時,必須出示證件(學生證或身分證),否則不予 領件。 第十條 離職之教職員工、畢業生及退學生之郵件,由其所屬單位或系所處理,如需 退回者由各單位註明清楚原因並蓋其單位章,由收發室協助處理。 第十一條 凡用本校地址(信封)寄出之郵件,請加註單位名稱及寄件人姓名以利 退郵時送達。 第十二條 有國外書信往來者,請將中英文姓名(加註單位)送收發室備查以利郵 件投遞。 第十三條 嚴禁學生代領時拆閱他人信件,如違反規定,送交學務處議處。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一) 借調檔案以與承 辦業務有關者為限。 (二) 借調檔案須填寫調案單,以一案一單為原則,由調案人填寫年度、收發文號、 | ||||||||||||||||||||
本校「一般及重點假日值班人員收受郵件處理要點」 (一)值班人員應負責收受各式郵件並登錄於假日值班郵件登記單。 (二)農曆年節及春假期間,值班人員對於快捷郵件、信封上註明急件或緊急之開會 通知,應作以下處理: 1.信封上之受文者為學校或校長之郵件,應於收到後立即連同填妥之郵件登 記單送交總務處處理。 2.信封上之受文者為個人之郵件,應儘速以電話告知受信人。 (三)值班人於值班結束前應會同將當日所收到之郵件,連同值班郵件登記單乙 聯,置於警衛室內,次日由警衛先生送至總務處分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