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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辦法
     

    一、依據:中華民國八九年一月七日教育部(八九)台參字第八九○○一九四六號令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暨本校生活輔導實際需要訂定之。

    二、目的:基於教育愛心,為鼓勵學生改過自新,奮發向上,敦勵品德,特訂定本辦法。

    三、實施對象:

    凡因違反校規受處分(含警告、小過、大過)之本校學生於公佈處分後二個月內(校外實習生得延長乙月)皆可提出申請;9781日後入學學生可跨學期申請銷過。

    四、考查時間規定:從違反校規公佈處份,經「同意申請銷過」、至「同意註銷」之間為考查期間;「警告」須自公佈日起一週以上,「小過」須二週以上,「大過」須經六週以上之考查。考查時間若再犯校規者,其「銷過申請表」作廢,並在一個月內不得再申請。

    五、限制:因違反下列校規處分者不得提出申請。

    (一)侮辱師長者。(經當事師長附署同意銷過者除外)

    (二)糾眾械鬥者。

    (三)違犯法律行為者。

    (四)影響校園安全者。

    (五)其他有辱校譽者。

    六、實施要點:

    (一)凡受處份記錄之學生,經考查確有改過自新,積極向上之具體事實,且在考查期間,未再觸犯任何校規,均可經由本實施辦法,辦理銷過審議。

    (二)學生銷過實施規定:

    1.申請銷過之學生,自公佈日起一週後,可向學務處生活輔導組領取「銷過申請表」辦理。(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每份申請表以申請一種處分為限。

    2.填寫申請表時,應提供有關證明(自覺書、切結書、保證書等),並加註導師、輔導教官及任課老師意見。

    (三)申請程序:

    1.兩次小過以下處分,自公佈一週後,向生輔組提出申請,經導師、輔導教官及科任老師「同意申請銷過」附署後,經生輔組審核,學務主任核備,經「愛校服務」考核通過後,經學務主任核准後,始准予註銷。

     

        
     
     
      

     

     

     

     

     

     

     

     

     

    2.大過以上處分,自公佈一週起,可提出銷過申請,除經導師、輔導教官及任課老師同意附署後,經生輔組審核,學務主任核備,校長同意,通過「愛校服務」考核後,呈請校長核准後,始准予註銷。

       
     
     
     

     

     

     

     

     

     

     

     

    (四)學生學期操行總成績之計算:凡經銷過確鑿者,其原受懲記錄概不予核計,亦不登記該生成績報告單,唯其記錄應在個人資料上保留備查。

    (五)學生在校期間,各學期德育總成績、等第、評語均應評定、登錄,並妥慎保存之。

    (六)學生改過銷過確定後,即以書面通知該生家長知悉。

    (七)學生改過銷過後,應於該生獎懲記錄上加蓋「經核定改過銷過,註銷其懲罰記錄」字樣。

    七、愛校服務時間:例假日或週一至週五可任選一種實施

    (一)星期六、日例假日實施(每日○八○○至一六○○時),由值班老師管制。

    (二)週一至週五期間,以不影響正課時間實施(每日早上○七二○至○七五○、下午一六○○至一七○○)。

    (三)星期六、日例假日實施○八○○前向值班老師報到,由老師指派工作一六○○離校前再由值班老師簽證管制。滿三小時【愛校服務】可註銷「警告乙次」。滿八小時【愛校服務】可註銷「小過乙次」,未滿【愛校服務】時數、或工作不力者不予註銷。

    (四)週一至週五期間,每日早上○七二○於大門口向教官報到,下午放學後一六○○向教官報到,由教官指派工作經連續四次【愛校服務】則可註銷「警告乙次」,連續十次【愛校服務】則可註銷「小過乙次」,連續三十次【愛校服務】則可註銷「大過乙次」。每次【愛校服務】時間不得少於三十分鐘。

    八、本辦法經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討論修正或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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