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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章則

  890801日初訂

                                           930801日臨時校務會議第一次修訂

                                               980828日校務會議第二次修訂

                                              1010829日校務會議第三次修訂

                                          1010910日臨時校務會議第四次修訂

                                          1050630日期末校務會議第五次修訂

                                          1060630日期末校務會議第六次修訂

                                          1080429日臨時校務會議第七次修訂

                                          1100702日期末校務會議第八次修訂

                                          1100824日期初校務會議第九次修訂

                                          1110630日期末校務會議第十次修訂

                                        1150123日期末校務會議第十一次修訂

 

 

 

 

 

 

總務處章則

 

 

 

 

 

 

 

 

 

 

 

 

 

 

 

 

苗栗縣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總務處章則目錄

苗栗縣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總務處組織與分工職掌………………………………01

貳、苗栗縣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臨時約僱人員管理辦法………………………………04

參、苗栗縣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校園二手制服、書籍、學用品等回收再使用實施計畫

……………………………………………………………………………………………06

肆、苗栗縣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學生乘坐校車管理辦法……………………………………07

伍、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校園能源節約暨安全管理要點………………………………08

陸、苗栗縣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財物損毀賠償辦法……………………………………14

 

 

 

 

 

 

 

 

壹、苗栗縣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總務處組織與分工職掌

一、總務處組織:

總務處主任一人

庶務組長一人

文書助理員一人

出納組長一人

工友一人

附註:組織員額視學生人數酌予調整

二、分工與職掌:

  ()總務主任

1.      總務章則辦法擬定或修正。

2.      總務處網頁更新。

3.      總務處人員考核、差假及加班審核。

4.      電子公文查催審核。

5.      處務會議、行政會議、校務會議通知及紀錄審核。

6.      申請與辦理私校獎補助款彙整工作。

7.      營建修繕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產籌劃及分配。

8.      總務處年度預算編擬與分配。

9.      有關校園環境修繕、校園建物強化、教室裝潢改建、綠美化計畫申請。

各處室與總務處有關事務工作協調配合。

11.  交通車、學校制服、團膳審核。

12.  災害搶救與善後處理。

13.  全校飲水衛生、電梯保養維修、發電機保養、消防與滅火器定期檢查督導。

14.  購置材料、文具、紙張及印刷審核。

15.  修建購置及租賃等合約審核。

16.  技工、工友工作分配審核及查核。

17.  技工、工友任免、考核、獎懲、退職核定。

18.  技工、工友差假及加班費審核。

19.  勞工保險業務核定。

20.  管理及檢修水電、辦公機具、房舍、設備查核。

21.  財產非消耗品的管理、分類、編號、列帳建立財產登記卡審核。

22.  編送財產月報及季報表審核。

23.  財產增加、報廢事項審核。

24.  財產移交清點審核。

25.  請購、保管及領用文具、紙張、消耗品審核。

26.  各項印領清冊審核。

27.  保險費清單審核。

28.  工程發包退還押標金審核。

29.  學生減免學雜費審核。

30.  教職員工所得扣繳憑單審核。

31.  學生註冊收費事宜督導。

32.  編印學生註冊收費三聯式劃撥單及各類收據審核。

33.  有關出納帳務督導。

34.  其他交辦事項。

()文書助理員

1.      辦理公文分文作業。

2.      辦理發文校對、蓋印事項。

3.      承辦信印典守:
(1)判行文件蓋印。
(2)簽准蓋印文件用印。
(3)印信申請製(換)發啟用拓模及撤銷等。

4.      承辦檔案管理業務:
(1)檔案工作執行。
(2)檔案目錄彙送。
(3)校內借調檔案處理。
(4)校外借調檔案處理。
(5)檔案管理成果報告表及擬燬檔案目錄編製、送會、陳核。
(6)檔案銷毀目錄函報及檔案銷毀執行。
(7)檔案分類表擬定與執行。

5.      審核公文查催事項:
(1)積壓公文責任追究及議處。
(2)公文處理考核獎懲(半年為期)。
(3)每月公文總檢查考核獎懲。

6.      辦理校務、行政、主管會議資料彙整及紀錄。

7.      。定期更新校內同仁分機號碼。

8.      協助信件、包裹收發與寄送。

9.      校內各項活動邀請卡、感謝狀製發。

10.  購買辦公用品、行政用文具及什項物品保管、領用。

11.  其他交辦事項。

()庶務組長

1.      營建修繕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執行。

2.      教學設備材料、教學文具紙張、印刷(含刊物)購置。教室內非教學設備盤點、維修與保管。

3.      修建、購置及租賃等合約簽訂。

4.      執行校內招標、開標等工作。

5.      校園安全防護執行。

6.      購買紙張、墨水夾。

7.      技工、工友工作分配及執行。

8.      交通車路線規劃、車輛數調派與執行。

9.      全校飲水衛生、電梯保養維修、發電機保養、消防與滅火器定期檢查。

10.  管理及檢修水電、辦公機具、房舍、設備執行。

11.  執行校園設備保養、維護、修護。

12.  校園環境整理、割草、樹木修剪。

13.  財產非消耗品的管理、分類、編號、列帳及財產登記卡執行。

14.  編送每學期財產報表執行。

15.  財產增加、報廢事項執行。

16.  財產移交、清點、審核及執行。

17.  其他交辦事項。

()出納組長

1.      辦理現金、票據之收付、移轉及保管。

2.      填製收款收據、送款單、繳款書及公庫支票簽發保管。

3.      學生學雜費、代辦費、課業輔導各費收費存解。

4.      員工薪資請領及各項鐘點費、津貼、補助費、差旅費等發放,暨代扣保險費、所得稅及其他代扣款項解繳。

5.      保管支付額定零用金,登記零用金備查簿。

6.      核對公庫對帳單。

7.      編製各項所得稅繳款書。

8.      協助團膳、學生制服、OK便利商店帳目等。

9.      其他有關出納事項。

()工友

1.      校門進出管制。

2.      負責學生制服工作。

3.      負責團膳工作。

4.      負責交通車乘車證抽查。

5.      負責員生消費合作社(便利商店)之食品衛生抽查。

6.      其他交辦事項。

 


 

貳、苗栗縣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臨時約僱人員管理辦法

 1010829日校務會議第一次訂定

1010919日第十屆第十二次董事會議第一次修訂

1051219日臨時校務會議第二次訂定

1051227日第十一屆第十五次董事會議第二次修訂

1150123日期末校務會議第三次修訂

  財團法人苗栗縣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動校務行政,提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約僱人員僱用及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約僱人員,係指本校員額編制外,以本校人事經費僱用從事特定業務人員,其聘僱原則如下:

     一、籌備期間單位,因無編制內人力,需以約聘僱人員暫時處理相關業務。

     二、各單位因大量新增業務,現有人力無法負荷者。

     三、單位內職員因留職停薪三個月以上,以約聘僱方式僱用職務代理人。

     四、其他基於工作上需要以約聘僱人力彌補人力不足者。

前項約聘僱人員僱用,應專案簽請校長核准者為限,約聘僱人員不得擔任或兼任一級主管職位。

第四條  約僱人員僱用,不得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情事,並應注意其品德、操守、學識及才能,且具有擬任工作所需知能條件。

第五條  約僱人員僱用,應採公正、公平及公開方式對外甄選人員。甄選方式採筆試或口試,或筆試、口試併用。

第六條  用人單位在僱用約僱人員前,變更或追加人事費用預算,應經董事長同意後,再依本校行政程序,陳奉校長核可後,由總務處簽發聘函,其聘函內容如下:

一、約僱期間。

二、業務職掌。

三、僱用期間報酬方式。

四、受僱人違背義務時,應負責任及終止僱用原因。

五、其他必要事項。

第七條  約僱人員應與本校簽訂契約。

第八條  約僱人員報酬按月支給,並依本校僱員薪額表、專業加給表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約僱人員僱用期限,應依實際所需時間僱用。

第十條  初任約聘僱人員應先試用三個月,若因不適任且經用人單位主管提舉具體事實者,經校長裁示核定,得提前解僱。

第十一條  依第三條僱用約聘僱人員,其員額以不增加為原則,新增或遞補均應由用人單位,會同人事單位辦理公開僱用程序,視經費狀況酌量僱用。僱用程序如下:

         一、用人單位如有繼續任用約僱人員需要,應敘明具體事由,於僱用期滿前,循行政程序簽請校長核准後辦理續約事宜;需辦理成績考核者,俟考核通過後方得辦理續約。

         二、用人單位如不再續聘約僱人員,應於聘約屆滿二個月前,簽請校長核准後,於聘約屆滿之一個月前,告知受僱人。約聘僱人員不續聘或離職時,本校無負擔資遣、退休金義務。

第十二條 約聘僱人員差勤、獎懲、訓練、進修、福利,比照專任職員;差假依勞基法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約僱人員執行業務,由用人單位負責督導;其服勤時間及差假,由用人單位自行訂定管理辦法,送總務處備查外,其餘人員均應依學校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校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按月依約僱人員每月報酬6%,提繳勞工退休金於勞工保險局所設立個人專戶。

第十五條 約僱人員不列入編制內專任教職員名冊,不能享有專任教職員依教育法令所享有之俸給、退休、撫卹、資遣、公務人員保險、休假等法令權利。但在聘僱期間死亡者,得依下列規定酌給撫慰金: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者,依其任職年資,每滿半年酌給相當四分之一個月報酬金額一次撫慰金,至多以發給四個月報酬金額撫慰金為限。

           二、因公死亡者,酌給相當五個月報酬金額一次撫慰金。

第十六條 約僱人員表現優異者,遇正式缺額時,得甄試後擇優錄用,或於參加本校辦理職   員招考時優先錄取。

第十七條 約僱人員遇有下列事項之一者,經校長核准,得隨時終止僱用:

           一、工作不力、有違法失職情事或被處以大過以上處分者。

           二、業務減少或結束已無繼續約僱必要者。

           三、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

第十八條 約僱人員欲於僱用期滿前離職時,應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離職。

第十九條 約僱人員離職時應依本校各級人員業務移交實施辦法辦理移交事宜。

第二十條 約聘僱人員於僱用期間,得申請發給在職證明書;離職時,應依規定辦妥離職手續後,始得發給離職證明書。

第二十一條  約聘僱人員應遵守本校行政倫理、工作保密等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照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

 

 

 

 

 

 

 

 

 

 


 

參、苗栗縣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校園二手制服、書籍、學用品等回收再使用」實施計畫

                                                                1060630日期末校務會議通過

1150123日期末校務會議第一次修訂通過

壹、依據

    一、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會議決議。

    二、教育部「校園二手制服、教科書及學用品等回收再使用」實施計畫辦理。

貳、計畫目標
     環境資源有限,為加強資源循環再利用,並減輕家長經濟負擔,透過推動校園二手制服、教科書及學用品的回收再利用,培養學生愛物惜福、互助關愛美德,落實環境教育生活化,鼓勵珍惜資源、減少廢棄物的消費價值觀,期使地球資源永續利用,以造福後代子孫。

參、實施對象

    本校全體師生。

肆、實施項目

    一、分配「校園二手制服、書籍、學用品等回收再使用」工作執掌。

    二、落實「校園二手制服、書籍、學用品等回收再使用」推動,並納入校園行事曆推動。

    三、按時上網填報「校園二手制服、書籍、學用品等回收再使用」執行成效。

伍、執行內容

    一、分配「校園二手制服、書籍、學用品等回收再使用」之工作執掌:共分三部分實施,並列入學校行事曆落實辦理。

        (一)二手制服由員生社負責,在每學期接近期末及三年級畢業典禮前,辦理舊制服回收。

        (二) 教科書籍與參考書籍,由庶務組負責,在每學期接近期末及三年級畢業典禮前,辦理書籍回收,並依回收數量分配新學期借用等工作。

        (三) 一般性學用品,由體衛組負責,結合惜福資源回收,整理出堪用學用品,建立目錄,提供給需要的學生領用。專業性學用品,如專業課程工具材料或走秀服裝飾品等,由實習組會同各科負責統整,提供給需要的同學領用。

        (四) 學務處結合各種集會場合,基於愛護環境,宣導珍惜資源美德,破除貧窮家庭使用二手物品迷思,鼓勵所有學生共同參與。

    二、落實「校園二手制服、書籍、學用品等回收再使用」推動。

        (一)每學期依工作執掌定期推動二手制服、書籍、學用品等回收再使用等活動。

        (二)二手制服、書籍、學用品等回收再使用,以提供弱勢及需要的學生為優先。

陸、參與本項活動有績效的學生,由承辦單位敘獎。

柒、本實施計畫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  校長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肆、苗栗縣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學生乘坐校車管理辦法

1040504日校務會議通過

1080828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0824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0209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50123日期末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目的:以維護學生搭乘校車權益、保障行車安全、強化學生生活品德教育、培養學生團隊精神及責任心、加強兩性平等、防範校園霸淩,並落實使用者付費、節能減碳及環保正確觀念之宣導為目的。

二、依據:兼顧收支平衡之原則,並參酌家長反應意見及實際需要制定本辦法。

三、乘車規定事項﹕

  1.均應依規定期限繳費,取得乘車證。

  2.乘車證不得偽造、塗改、轉借或轉讓他人使用,亦不得借用他人乘車證。

  3.乘車證若有遺失、毀損或無法辨識時,應立即申請補發。

  4.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學生未繳費不得搭乘校車。

  5.應提早至指定地點,服儀整齊、依序排隊、安靜等候校車,不得有違反校規及損害校譽之情事。

  6.遇查驗時,應主動出示乘車證接受檢查,並依序排隊上車,不得有爭先恐後之行為。

  7.應服從司機(車長)、行政人員、師長或同學之規勸、糾正,不得有不禮貌之言行及態度。

  8.不得在車內喧鬧、嘻戲、大聲交談、來回走動、頭手伸出車外、蹺腳、推擠、丟擲物品等任何不雅及可能造成危險之行為。

  9.不得攜帶任何違禁或具有危險性之物品。

  10.不得有抽煙、嚼檳榔、賭博、吸食毒品等違反校規之行為。

  11.不得食用任何食品、飲料、嚼口香糖等。

  12.不得隨意潑灑飲料、食品或留置、丟棄垃圾於車內、外。

  13.不得替他人佔用座位或一人佔用二個(含)以上座位。

  14.應遵守搭車禮儀,不得有影響、騷擾、妨害他人或不雅之言行。

  15.不得有違反性別平等或霸凌同學之行為。

  16.未經報備申請核准,不可自行更換車次、班車及站別。

  17.除途中因特殊狀況或經報備核准之個案外,不得任意要求司機臨時停車或停靠非本校指定之站別。

  18.遇有突發事故,應聽從司機(車長)之指揮及引導,迅速到達安全地點,靜候學校安排。不可擅自離開或致使發生危害安全之行為。

  19.如因個人因素,遇有過站未下車之情形,應主動提醒司機並自行連絡家長,於就近站別下車或搭原車回學校後,請家長接回。

  20.學生於下車前應主動注意來車,確定安全無虞後下車,並儘速遠離交通危險範圍。

  21.學生於校車行進間不得與司機閒聊、拉扯、漫罵等任何影響司機駕駛安全之言行。

  22.校車內安全門、天窗、滅火器、擊破器等,學生不得有任意開啟、移動、把玩或破壞之行為。

  23.校車所有物品均屬公物,不得有敲(踢)打、刻劃、塗鴉、鑽孔、割(撕)裂、折(壓)斷等任意破壞公物之行為。

  24.應自行負責妥善保管個人財物。

四、乘車證查驗:

  1.學生搭乘校車應隨身攜帶乘車證,並於查驗時主動出示乘車證以供查驗。

  2.學生因特殊情況需臨時搭乘、改站、改班、改車號,均應至少於一日前至總務處完成申請登記,臨時證明只限登載期限內有效,學校得依校車路線、搭乘人數之實際情形,決定核准與否。

  3.校車乘車證不得偽造、塗改、轉借及轉讓,違反者依獎懲規定懲處。

  4.未於搭乘名單內搭乘者經查驗,除追償費用(開學至查獲當日之費用),並依獎懲規定      懲處。

  5.借用他人乘車證搭乘校車,除追償全期全程費用,並依學生獎懲規定懲處。

五、乘車收費辦法:

  1.收費期別:分上、下學期,一次收取一學期費用。

  2.收費行程:全程(含來和回)收費,並按指定站別價格收費;單程(含來或回)收費,依指定站別價格72折收費。

  3.辦理日期:於開學後二週內辦理。

  4.辦理程序:確認站名確認金額繳交費用核發乘車證。

  5.收費原則:每期以實際上課天數計算。

  6.費用調整:依據實際油價及校車成本反映,並以學期開始做為調整點。

  7.經濟弱勢學生:至總務處辦理分期緩繳,並於繳納首期費用後,方能發予乘車證,學生依分期數,於學期結束前繳納完畢,未完成繳納者,學校保留追繳權利,且學生在校期間不得再申請辦理分期繳納。

六、乘車退費辦法:

  1.退費申請:學期中至學期結束前因無法抗拒之因素(需經由家長與導師確認簽章)不再搭乘校車時,可至總務處填寫退費申請單與校車退費同意書,始得辦理。以受理日為退費計算日,因考量本校營收成本,應僅退回總金額1/3,自受理日起不得再搭乘校車。

  2.換站申請:學生於學期中至學期結束需換站時,須至總務處提出申請,並攜帶乘車證至總務處辦理,以受理日為退、補差價費計算日,退差價比照乘車證退費申請方式計算;補差價比照乘車證收費申請方式計算。如無座位不得申請站票。

七、乘車證補發、改登及加辦:

  1.乘車證補發:乘車證遺失、毀損或無法辨識時,應立即向總務處辦理補發手續,另加收工本費100元。未補發新證前搭乘校車,一律以收據暫當車證。

  2.乘車證改站登記:學生於學期中欲申請換站,須至總務處進行申請,未完成變更申請,不得自行變更改搭,違反者,並予以登記依獎懲規定懲處。

八、注意事項:

  1.校車搭乘,請依個人需求自願申請搭乘,無強迫性之要求,校車服務路線不符個人需求或未能接受本辦法之內容及相關規定者,請勿申請搭乘。

  2.凡未登記搭乘者,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及維護已繳費搭乘者之權益,不得搭乘校車。違反者依規定記大過乙次()以上處分,不論查驗時間為何,均追償從開學算起至查獲當日之車費。

  3.申請搭乘校車前請家長及學生務必詳讀本校「學生乘坐校車管理辦法」,申請搭乘校車後,視同學生及家長已確實瞭解本管理辦法之內容,並同意及遵守本辦法中之所有規定。

  4.學生搭乘校車,因違反規定事項或個人疏失,致造成個人傷害或財物損失,學校除道義上之關懷及法定保險之協助外,不負任何賠償之責任。

  5.學生搭乘校車,應提前確認搭車時間、站別、車號,並於規定時間內,提前至站別指定處等候,如因學生個人因素,導致無法搭乘校車者,學校不予退費。

  6.學校校車依學校整體營收成本考量、學生需求及避免增加家長經濟負擔,做為規劃上、下學校車路線站別、班次及時間之考量依據,請學生及家長予以尊重及配合,勿以個人因素要求增加站別、路線及更改班車時間。

  7.學校校車服務屬於例行性發車,相關成本由全體搭乘校車同學依車程計算共同分擔,故凡因學生個人因素,造成學生無法搭乘校車上、放學者,一律不予退費。另非人力所能控制或天然災害造成之停課停駛,不予退費。

  8.學校校車路線及搭乘時刻表均公布於本校首頁校車時刻及路線,並隨時更新,家長及學生可依需求自行下載參考。

  9.學生及家長對於校車問題若有不清楚者或反應校車服務狀況者,請隨時並提前向總務處洽詢。您良善及寶貴的意見,將做為本校日後校車服務改進之參考,本校對於非理性之個人訴求或言論,均不做任何回應,感謝您的關心與配合。

九、獎懲規定﹕

  1.如有抽煙、嚼檳榔、賭博....等違反校規之行為者,依校規處分。

  2.如有發生霸凌事件者,交學務處依校園霸凌事件處理。

  3.如有發生違反性別平等情事者,交學務處依相關性別平等法令處理。

  4.無證搭乘校車者,不論開學,或學期即將結束,一經查獲,均追償全期全程車費。

  5.無證搭乘校車者經查驗屬實,有拒繳追償費用或至學期末尚未繳清者,除於該學期間不得再搭乘校車、學校保留追償權利外,另加記大過乙次之處分。

  6.偽造、塗改校車乘車證者,依違規情節輕重,記大過乙次()以上之處分。

  7.轉讓、轉借或借用他人乘車證者,依違規情節輕重,記小過乙次()以上處分。

  8.經查驗無證乘車且謊報個人資料,或逃避查驗者,依違規情節輕重,記小過乙次()以上之處分。

  9.未攜帶乘車證受查驗者,登記違規乙次,累積三次()以上者,記小過乙次之處分。

  10.未經報備、申請核准,自行改站或自行變更車次、車號及班車者,記小過乙次()以上之處分。

  11.拒絕或規避查驗乘車證者,依違規情節輕重,記小過乙次()以上之處分。

  12.有隨意向車外喧嚷、丟擲垃圾等破壞校譽之行為者,依違規情節輕重,記小過乙次()以上處分。

  13.對校車司機有不禮貌之言行或態度惡劣者,依違規情節輕重,記小過乙次()以上之處分。

  14.不得攜帶任何違禁或具有危險性之物品,違反者,依違規情節輕重,記小過乙次()以上之處分。

  15.凡在校車內有影響行駛安全之言行者,依違規情節輕重,記小過乙次()以上之處分。

  16.凡有破壞校車公物之行為者,除須照價賠償外,依違規情節輕重,記小過乙次()以上之處分。

  17.不服從司機及行政人員之勸導與糾正者,依違規情節輕重,記警告兩次()以上之處分。

  18.在校車內食用任何食物、飲料或隨意潑灑、留置、丟棄垃圾,依違規情節輕重,記警告乙次()以上之處分。

  19.有影響他人權益之言行者,依違規情節輕重,記警告乙次()以上之處分。

  20.有在車內嘻戲、喧鬧、大聲交談、頭手伸出車外、蹺腳、推擠、丟擲物品等任何可能造成危險之行為,依違規情節輕重,記警告乙次()以上之處分。

  21.站立於前、後車門或佔用車道、座位,不聴規勸配合者,依違規情節輕重,記警告乙次()以上之處分。

  22.除上述懲處規定外,如有違反其他相關規定者,依違規情節輕重,記警告乙次()以上之處分。

  23.凡辦理乘車費用分期繳納,於學期結束前尚未繳清費用者,學校除保留追繳剩餘車費權利外,學生在校期間不得再辦理分期繳納車費。

  24.學生違反規定,經懲處或勸誡後,未獲改善再犯者,學校得主動就其剩餘乘車費用,依退費規定予以強制退費。學生於該期段不得再搭乘校車。

  25.以上違規事項,以一違規一懲處為原則,相關懲處得以累計處分。

  26.學生擔任校車車長工作者,記小功乙次之獎勵。

  27.學生主動協助維護校車整潔者,依熱心程度,記嘉獎乙次()以上之獎勵。

  28.學生主動協助維護校車秩序者,依熱心程度,記嘉獎乙次()以上之獎勵。

  29.學生主動協助糾舉校車違規事件者,經查屬實者,依該事件程度輕重,記嘉獎乙次()以上之獎勵。

  30.學生主動反映校車行駛狀況,經查屬實者,依反映情節,記嘉獎乙次()以上之獎勵。

十、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伍、苗栗縣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校園能源節約暨安全管理要點

980323日校務會議修通過

1110630日期末校務會議第一次修訂通過

1150123日期末校務會議第二次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一、為加強校園安全管理,維護公共安全,確保全體教職員生生命及財產安全,避免人員傷亡、減輕災害,特制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規章規定。

二、在本校服務及出入之所有人員,都必須遵守本要點規定。

三、校園安全應由全體教職員生共同維護,冀能達人安、物安目標。

第二章 校園交通安全

一、校區內行車速限30公里/小時,並嚴禁超車、蛇行、按鳴喇叭及使用行動電話(免持聽筒除外)等不當行為。

二、騎乘機車應載安全帽;汽車駕駛及前座乘客應佩帶安全帶,確保自身行車安全。

三、非法改裝車輛嚴禁進入校區,避免防礙校園安寧。

四、車輛行經建築物、球場及叉路路口應減速慢行,禮讓行人。

五、雨天或起霧行車,應開啟大燈,提高警覺。

六、車輛停放應依規定或同仁引導停妥,勿任意停放,造成他人行之不便,甚至發生意外事故。

七、駕駛人應時常檢視車輛狀況,確保行車安全。

八、行人應行走紅磚人行道或靠邊行走,嚴禁於馬路嘻戲玩耍。

九、行走階梯步道及雨天行走應放慢腳步,勿爭先恐後、嘻戲玩耍,避免發生跌滑倒事件。

十、道路安全標誌設施,嚴禁破壞行為,以確保行車安全。

第三章 水土保持設施

一、各邊坡及擋土設施監測點,嚴禁破壞行為,以維持測量功能,期能及早發現異樣,並補強改善。

二、邊坡及擋土牆附近,嚴禁挖掘土石,避免破壞其穩定度,造成崩塌災害。

三、加勁擋土牆與石籠等設施,使用網狀物件,嚴禁破壞行為,以維持正常功效與強度。

四、邊坡及擋土牆下方勿逗留,尤其雨天或地震時應儘速離開,以免遭受落石擊傷。

五、加勁擋土牆崖深危險,勿靠近崖邊及在其上追逐玩耍,以免發生墜落意外。

六、嚴禁以任何物體,堵塞排水溝與擋土牆等排水系統,以免水流無法及時疏導,發生土石崩塌。

七、任何破壞水土保持設施行為或預謀舉動,皆屬重大違規案件,除需自負龐大修復費用,並呈報予以最嚴厲處分。

第四章 工地安全

一、新建或修繕工程施工前,承包商應做好圍籬等安全防護設施,劃定警戒區域,避免非工程人員進出;人員出入工地時,應載安全帽等相關防護裝備,使用時應扣緊扣帶,並確實遵守相關工作安全規範。

二、工地工作人員應加入勞工保險,始得參與工作,工程承包商及監造商應確實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善盡工地安全衛生監督管理之責。

三、進駐工地人員應先向總務處辦理許可登記,於夜間不得喧嘩嘻鬧,妨礙安寧,嚴禁抽菸、吃檳榔、酗酒、賭博等不良行為,亦不可擅離工地範圍,任意於校園內活動。

四、工地嚴禁隨意丟棄垃圾與焚燒廢棄物,謹慎使用火源、瓦斯、電器,時時防範火災,並注意公共衛生。

五、工地圍籬範圍內,嚴禁教職員生進入,若有進入必要時,應事先向總務處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由營繕人員安排時間,引導進出工地。

六、經核准教職員生進入工地時,應自備安全帽及穿著簡便衣服,未載安全帽者,嚴禁進入工地。在工地內,應遵照引導人員之導引,勿擅自妄為。

七、施工中警戒區域或隔離區域,勿靠近或在其附近駐留,避免阻礙工程進行,及自身遭受危險傷害。

八、各單位如有承包商或維修廠商進入校園工作時,應向警衛登記,以加強監督管理,避免其違法行為。

九、廠商進入校園工作未依規定停車換證者,經發現時,將強制驅離。並應遵守本校相關規定,避免影響校園安寧與安全。

第五章 校園活動安全

一、校園內嚴禁使用火把()舉辦各型活動,或燒烤與燃放煙火、炮竹,儲存不合規定危險物品等行為。各單位或社團因活動需要,須有上述行為時,應經單位主管批准後,向總務處提出申請(應詳細說明時間、地點、預估人數、火源類別及數量、安全防護等相關計劃),經核准後,始可為之。活動時,應加強防火措施,活動結束,應確認火源熄滅及環境清潔後,方能離開,若經發現有安全顧慮時,總物處得要求立即停止活動,且該單位一年內,禁止類似活動舉辦。

二、夜間外出時,應結伴同行,並隨身攜帶手電筒等照明器具,以便不時之需。

三、校園各建築大樓出入口及重要場所,設有監視攝影機,加強安全監控,防止非法行為,確保大樓安全。

四、避免單獨前往偏僻場所,以免發生意外時,無人救援。

五、校園活動時,應注意毒蛇與虎頭蜂出沒,避免遭蛇蟲咬傷。

六、於建築物內發現毒蛇或於校園發現蜂巢時,應立即通知警衛處理,以免自身發生危險。

七、為維護校區自然生態,發現各種鳥類、魚類或動物,嚴禁追逐或抓取。

八、夜間活動,避免大聲喧嘩,影響他人休息。

九、校園內經公告或樹立危險告示牌場所,應避免進入或靠近。

十、校區內各式人孔蓋、電氣設備及自來水開關閥門等,嚴禁總務處以外人員操作。

第六章 消防安全

一、消防應以預防為首要工作,次為救災,再次為復原。

二、依消防法規定遴用防火管理人,並依校園及大樓依使用性質,劃分防火責任區域,由各單位派任防火責任人,負責各區域防火任務,及定期向防火管理人申報執行狀況。

三、防火管理人依規定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計劃執行有關防火管理必要業務。

四、全體教職員生應熟悉相關消防避難設施,並定期舉辦消防防護演練,教導正確消防觀念及相關技能。

五、定期針對使用火源、瓦斯、電器等設備實施檢查,強制拆除違規使用器具。

六、定期檢查防火避難設施狀況,確保設施能正常運作,以達防火避難功效。

七、避難通道應保持暢通,嚴禁堆積物品,妨礙避難逃生進行;對於阻礙避難通道物品,通知限期搬離,否則將強制搬離丟棄。

八、各空間應避免堆積物品,降低火載量,並謹慎使用火源,避免發生火災。

九、嚴禁使用或儲存炮竹、瓦斯等易燃性危險物品,降低火災發生機率。

十、發現火災應就近取用滅火器或消防栓撲滅,並按下警報按鈕,通知警衛與相關人員處理與人員疏散。

十一、滅火器使用時,應注意其適用性及操作方式,避免使用不當,非但無滅火,更造成火勢漫延擴大。在滅火器本體銘牌皆會標明適用性及操作方式。

十二、進入各場所應先查看避難逃生路線及消防器具位置,一旦遭遇地震、火災時,勿驚慌,依逃生路徑循序漸進,並往空曠場所避難或等待救援。

十三、颱風侵襲應確實關妥門窗,停止一切活動。

十四、災害發生時,得劃定警戒區域,嚴禁非救災人員進入與觀望,並強制疏散區內人車,避免妨礙搶救工作進行。

十五、因救災需要,救災人員得破壞任何阻礙救災活動物品,對於遭損壞物品當事人,得以書面向總務處請求賠償或修復,但應負起火災責任者,不予補償,並追究其責任,賠償所有損失及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六、嚴禁破壞任何消防安全設備,經發現將處以最嚴厲處分,並負賠償責任。

第七章 水電使用規範

一、水電使用應注意安全性,以確保設備可靠性與延長使用年限,並應貫徹節約減量政策。

二、電器使用應注意下列事項:

()電器用品使用前,應詳細閱讀電器說明書,以正確安全方式使用。

()燈泡或其他電熱裝置,切勿靠近易燃物品,尤其不可在衣櫃內裝置電燈或電熱裝置,以避免過熱引起火災。

()未經許可,各辦公室、教室嚴禁使用,負載容量超過800W(瓦)電器用品,且不可超過電線許可負荷能力(單一電源迴路不得大於1,500W容量)。

()切勿私自接引臨時線路或任意增設燈泡等照明設施及插座。

()切勿利用分叉或多口插座及電源延長線,同時使用多項電器設備,以防止超載導致電線走火。

()使用電器前,應檢查器具電線與插頭及電源插座狀況,若發現異狀,應立即停止使用。

()連接電線的插頭螺絲應旋緊,插頭與插座務必插牢,不使鬆動,以免接觸不良,發熱引燃近旁物品。

()經常檢視插頭及插座,鬆動、發熱、焦黑、累積塵埃等,皆為異常不良現象,應立即處理改善。

()拔插頭時,應握住插頭拔出,不可直接以拉扯電線方式拔出,避免損傷導線,造成危險。

()延長線與電器電線不可壓在家具或重物下方,及避免使用老舊、破損延長線或電器,並經常檢視使用中電線,查覺有發燙或異味時,應立即停止使用,並檢修。

(十一)使用過久電器,如內部塵埃厚積,則易使絕緣劣化,或因蟲鼠咬傷,發生漏電,甚至引起燃燒或爆炸,應特別注意維護及檢查。

(十二)除開飲機、電冰箱等電器用品外,其他電器不用時,應將主電源關掉及將插頭拔掉,以節約用電。

(十三)下班或外出時,應確實檢查是否將非必要電器設備關閉。

(十四)電器發生故障或發現異狀,首先應切斷電源開關,即時修理,以免發生短路,引起電線著火。

(十五)斷路器跳脫,通常是用電過量或電器故障警告,應自行檢查,拔除部分或故障電器後,再行復電。

(十六)流汗或手足潮溼時容易感電,應擦乾後小心使用電器。

(十七)電線走火或電器著火時,應立即切斷電源,電源未切斷前,切勿用水潑覆其上,以防導電。

(十八)當有人感電,且未脫離電線與帶電物時,應即刻關閉電源總開關或以乾燥絕緣物撥開施救,以免自身亦感電。

三、空調設施使用應注意下列事項:

()冷氣機使用應遵守正確使用方式。

  1.溫度設定以28℃為宜。溫度設定值每提高1℃就可省下6﹪電能。

  2.空氣濾網應每二至三週清洗一次,以保持較佳運轉效率。

  3.冷氣開放時,為防止陽光直射屋內,增加冷氣機耗電量,應以遮陽蓬或窗簾阻擋直射日光。

  4.關妥門窗,避免冷氣外洩。室內、外出入風口前如有障礙物時,會降低冷氣效率,應予排除。

  5.配合電扇使用,將使室內冷空氣加速循環,冷氣分佈均勻,可不須降低設定溫度,而達到較佳的冷房效果。

  6.下班或外出時,應隨手關掉電源。

()電扇使用應以微風為宜,除可節省用電、減少噪音,以維持較佳學習環境品質,亦對人體健康有益。

()除濕機使用時應將門窗關妥,防止室外濕空氣進入,並檢查水箱是否確實裝妥,避免滿水感測失靈,無法自動停機。除濕機空氣吸入(出)口濾網應經常清潔,以保持空氣循環暢通與潔淨。除濕機應選購有濕度調節控制機型,可保持舒適濕度並可節省用電。

四、發生電氣火災(又稱C類火災)處理方式:

()應立即切斷電源後,再行滅火。

()若無法切斷電源時,可就近取用滅火器撲滅,切勿以水滅火,以免遭受感電傷亡。

()火源撲滅後,應持續監控,避免複燃發生,並通知相關管理人員,進行善後處理及起火原因調查。

()若火勢猛烈,無法即時撲滅,應就近按下手動警報按鈕,通知人員疏散,並立即聯絡,告知正確起火位置及火災狀況,切勿驚慌,影響救災工作進行。

五、各單位因業務需求,增設高耗能用電設備(負載容量800W以上)、瓦斯炊具等,應事前簽報總務處評估,經核准後,始能安裝使用;經核准使用電器器具、瓦斯炊具等,使用時,其使用人應確實在場,使用前後,應妥為檢查,用畢後,確實關閉電源或瓦斯開關,以避免災害發生。

六、各用電場所,嚴禁私接或擅改電源線路,若有增設需求,請通知總務處評估裝置安全。

七、電氣設備使用,請遵照設備操作手冊正確使用,若因個人用電不當,造成意外傷亡或器具損壞,自行承擔後果。

八、總務處得不定期清查各處室用電狀況,若發現違規電器用品,經勸導改善無效者,該電器將給予扣留。

九、校園內活動時,不要碰觸掉落在地上電線,避免遭受電擊危險,通知庶務組處理。

十、嚴禁攀登電桿、電氣設備及蓄水池,對於各開關及閥門勿任意操作,避免損傷電氣設備,或導致設備無法正常運轉,甚至造成嚴重財務損失與人員傷亡。

十一、大型用電設備總務處得於尖峰用電期間,實施負載需量管理,降低校區用電需求,避免超約及節省電費支出。

十二、衛浴設備使用時,嚴禁施以重壓或敲擊,以避免破損或爆裂現象發生。

十三、水管漏水將嚴重浪費水資源。發現道路埋設水管、建築物內水管、蓄水池及消防栓等自來水設施有漏水現象,請立即通知總務處庶務組搶修。

十四、勿將衛生紙、煙蒂及其他雜物丟入馬桶、小便斗及排水孔等設施,避免堵塞,影響其正常機能。

十五、對於校內各項水電設施使用,若有疑問之處,應向總務處庶務組查詢,勿任意操作,避免設備損壞與人員受傷。總務處得舉辦設施使用說明會及製作操作手冊,教導全體教職員生正確使用方式,以發揮設備最佳效能, 降低故障率,並延長設備使用年限。

十六、各單位自購電器設備,應確實要求廠商辦理教育訓練,教導正確操作方法,必要時得通知總務處人員參與。

十七、全體教職員生應配合學校節約政策,落實用水、用電減量,以節省水電費支出。在放學或離開教室上課時,冷氣機、電燈、電扇、電腦與水龍頭等應即時關閉,凡經巡視發現未關班級或各專業工場教室(圖書室、活動中心、視聽教室等),冷氣未關罰鍰每天1,000元;水龍頭未關或電器用品未關,罰鍰每天500元,罰款應於庶務組開單後繳至總務處。

第八章 附則

一、校園內發現妨礙或破壞校園安全任何狀況,應立即應變處置,並通知庶務組處理。

二、對於學校相關安全宣導與政策,全體教職員生及出入校區人員,皆應配合,確實遵守。

三、全校師生應積極響應及配合政府十大節能減碳措施。

四、凡嚴重違反本要點,且經勸導不聽者,學生送學務處,依情節輕重議處;教職員送相關單位處理。

五、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  校長核定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

陸、苗栗縣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財物損毀賠償辦法

980323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0630日期末校務會議第一次修訂通過

一、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損毀財物賠償,依照本辦法辦理。

二、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對於學校財物應加以愛護,如有損毀、遺失,由庶務組查明價格後,依照市價賠償。

三、遇有重大財物損毀,其實價不易估定時,由總務處擬定價格,提請主管會議訂定。

四、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損毀財產賠償費以下列辦法收取:

1.教職員工由其本人薪餉內扣除,如遇金額鉅大,一月所得不敷抵價時得分月攤還。

      2.學生由總務處通知該生帶款賠繳,如遇金額較大者,得以分期方式繳交出納組,蓄意規避責任不予賠償者,會教務處於全額繳清後,始發給畢業證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五、財物損毀人不明者,由有關人員分攤賠償。

六、已賠償毀損物,應由庶務組立即照原樣購補修理。

七、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  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文書組章則

 

 

 

 

 

 

 

 

 

 

 

 

 

 

 

 

 

 

苗栗縣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文書組章則目錄

壹、苗栗縣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文書電子化處理要點………………………………01

 

 

 

 

 

 

 

 

 

 

 

 

 

 

 

 

 

 

 

 

 

 

 

 

 

 

 

 

 

苗栗縣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文書電子化處理要點

1050516 臨時校務會議第一次初訂

壹、                總述

一、   本校為使辦理文書收發、製作、傳遞、交換、歸檔等作業流程有所依循,並推動文書電子化作業,提升公文處理效率,特依據行政院秘書處所頒布「文書處理手冊」,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文書,係指處理與本校校務相關,不論其形式或性質如何之一切資料,凡本校與機關、人民往來文書,或校內通行文書,均包括在內。

三、   文書處理,係指文書自收文或創稿創簽起至用印、發文、歸檔為止。其流程圖示如下:

 

 

 

 

 

 


                                                          

 

 

 

 

 

 

 

 

 

 

 

四、   本校各單位承辦人應處理收、發文工作,隨到隨辦,隨辦隨送,不得積壓。

貳、                ()文處理

一、   校外來文由總務處文書組統一收受。

 

二、   總務處文書組,需於每日上班時段內,定時執行電子收文作業;來文誤寄達本校或疏漏時應通知原發文機關處理。

各單位如有未經文書組收文,且受文者以本校為名義校外來文(含各單位) ,應送文書組循收文程序分辦,不得自行擅作處分。

三、   收受紙本公文及電子公文(含傳真公文)後,應註記相關內容,如:收文時間、類別、摘要資訊。

四、   校外來文之分文,由總務處文書組負責。

五、   其餘得不掃描文件、書狀如下:總務處文書組於收受紙本公文後,應即進行掃瞄建檔,匯入電子簽核系統,並將公文(含附件)之影像檔,傳送至各單位簽辦,已掃瞄紙本原件併送各單位簽收。

校外紙本來文附件如逾10頁,附件所使用紙張如逾A4紙張大小時,或屬現金、支票、領據、憑證、有價證券、圖表、海報、書籍、任免令、獎懲令、聘書、獎狀、名冊、證明、執照、契約書等,以及貴重、大宗物品,因確實無法以電子交換傳遞,或需保有原始憑證者,得不掃瞄,採實體附件傳送,由承辦單位簽收。

六、   來文涉及兩個單位以上者,應以來文所敘業務較多或首項業務權責單位為主辦單位,並會請相關單位簽註意見後彙辦。

七、   各單位承辦人收受公文後,其後續應將公文立即傳送簽辦。

八、   機密文書傳遞,應由承辦人員親自持送外,其餘非由承辦人員傳遞時,應密封交遞。

九、   承辦單位因故遺失業經收文編號紙本公文,經原發文機關補發後,要求補辦收文手續時,仍應沿用原收文日期及原收文號。

十、   承辦單位收受公文,認為非屬本單位承辦者,應即退回文書組改分文,或逕行移送其他單位承辦,並通知文書組;受移單位如有意見,應即陳請  校長裁示,不得再行移還,以免輾轉延誤。

參、                文書核擬

一、   對於送交之文書,或根據工作職掌應辦理者,承辦人員應即行擬辦;其紙本附件有第五條所述情形者,得不掃瞄。

本校各單位對外發文,應登入「Netask公文電子簽核系統」製作公文,並依流程傳送簽核判行。

二、   各單位欲提簽呈前,如有會辦單位,應先與相關會辦單位協調處理;如屬會辦單位

 

權責範圍,且經取得共識而解決問題者,即不用正式簽擬公文;遇有意見不同,須校長核示者,始正式簽擬公文,並敘明事前協調情形,陳請  校長核定。

 

三、   擬辦文書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承辦人員對於文書擬辦,應查明全案經過,依據法令、規定,作切實簡明簽註。

 

(二) 承辦人員對本案原有文卷或有關資料,應詳予查閱,以為擬辦處理依據或參考。此項文卷或資料,必要時應摘要附送主管,作為核決參考。

(三) 簽具意見,應力求簡明具體,不得模稜兩可,或晦澀不清,尤應避免未擬意見而僅用「陳核」或「請示」等字樣,以圖規避責任。

(四) 文稿字體請用標楷體,禁止使用不同字體、罕用字擬稿,以免受文端無法正確顯示。

(五) 文稿內阿拉伯數字、英文字母及括號請用「半形」,項目符號、標點符號請用「全形」。

四、   陳核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擬辦文書,應循本校行政層級陳核。

(二) 承辦人員對於承辦文件如未簽擬意見,應退還重擬,再行陳核。

(三) 承辦人員擬有兩種以上意見備供採擇時,主管或首長應明確擇定一種或另批處理方式。

(四) 擬辦文書經核定後,由承辦單位依核定內容儘速落實執行。

肆、                協商與會辦

一、   凡案件與校內其他單位業務有關者,應先儘量會商。會商方式,應由承辦單位斟酌問題繁簡難易及案件輕重緩急,分別以電話、電子郵件、面洽或召集會議等方式為之。

二、   承辦人員應依前條會商結果,進行擬簽或擬稿,經送其單位一級主管核閱後,進行會辦,其程序如下:

(一) 會簽:

1、   由簽辦單位於文書上先簽具意見,註明應會單位,採依序會辦者,並應註明先後順序,經送主管核閱後,依序或同時傳送各會辦單位簽具意見。

2、   會辦文書經核定後,由承辦單位負責執行,並通知相關會辦單位。

(二) 會稿:

1、   由承辦人擬稿,註明應會單位,採依序會辦者,並應註明先後順序,經送主管核閱後,依序或同時傳送有關會稿單位。

2、   經判行函稿,回傳承辦單位繕校後,電子檔傳送文書組執行發文作業。文書依序會辦二個以上單位時,會辦單位不得更改會辦順序。但經擬稿或簽辦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

伍、                發文處理

一、   公文附件如為實體(例:支票、領據、憑證、有價證券、圖表、海報、書籍、聘書、獎狀、名冊、證明、執照、契約書等),公文部分仍以「Netask公文電子簽核系統」製作電子公文簽核,各簽核單位須待紙本附件送達確認後,公文始可電子簽核流程傳送。

 

二、   經判行對外發文,由承辦單位依前條規定,傳送文書組核對確認後,續行電子交換,但發文附件如符合第九條規定,無法電子交換實體或須保有原始憑證者,得採以郵寄紙本發文。

三、   對外發文「文號」採全校統一流水號,需填具「Google表單-發文清單」依序給號。

四、   本校校印(含效力相同之小關防)、發文用簽字章等印信,保管與使用由文書組負責。

五、   文書用印規則:

(一) 本校任何文件,非經校長核決或依分層負責授權單位主管判發者,不得蓋用印信。

(二) 對外發文以電子交換行之者,得不蓋用印信或簽署。以紙本行之者,「上行文」文末應署校長職銜、姓名、蓋校長職章;「平行文」文末則應蓋職銜、簽字章。副本之蓋印與正本同。

(三) 本校各單位開立證書、證明書、及書狀等影本如需用印,須由業務單位承辦人查核屬實後,填寫用印申請單,循行政程序簽核後送文書組用印。

(四) 免備文表單如需用印,應填寫用印申請單,循行政程序簽請校長核決,或依分層負責授權單位主管同意後,始准辦理。

陸、                歸檔與調閱歸檔案件

一、   外來文及對外發文之公文,經批示或結案後,除董事會及校安教官室紙本公文,由承辦單位自行歸檔,其餘由文書組歸檔。

二、   校外來文列為機密檔案,未經解密,不得銷毀。

三、   調閱歸檔案件時應填具「檔案調閱申請單」,以一案一單為原則。因業務需要,調閱非本單位承辦業務歸檔案件時,應先經本單位主管核章外,送會被調閱單位主管同意,並經校長核可後,方可依規定辦理調借。調閱「密」等級以上歸檔案件時,應經校長核准。

四、   借調歸檔案件如為紙本者,應於十五日內歸還,期滿仍需繼續使用,應重新提出申請。

柒、                附則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 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庶務組章則

 

 

 

苗栗縣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庶務組章則目錄

壹、苗栗縣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財務管理要點…………………………………………01

貳、苗栗縣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校舍及活動場所借用辦法……………………………02

參、 苗栗縣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飲水用水設備維護管理辦法…………………………06

肆、 苗栗縣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採購及營繕工程稽核小組作業要點…………………07

 

壹、苗栗縣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財務管理要點

960829日訂定

1080429日臨時校務會議第一次修訂

一、 此法依據「國有財產法」、「財物標準分類」、「事務管理手冊」及「物品管理部分」。

二、 財物取得後,應有財產管理單位填具財物增加單,辦理財物增加登錄,並按照財物分類編號逐一黏訂標籤。標籤內容應包括機關名稱、財產分類編號。

三、 不動產增加、減損、收益或借用,依有關法令辦理。

四、 所管理財物,按財物用途分配各單位使用,財物以使用單位為保管者,若為共用財物,則協調一人為保管者。保管者對使用中財物應善盡保管之責,不用時應繳回財管單位,不得私自移轉或借撥。

五、 各單位保管財物,除業務需要,得相互借用外,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

六、 分配各單位使用財物,如因業務關係,需由某單位移轉與另單位使用時,應由財產管理單位,填具財物移動單,為財物移動登記。但隸屬不同機關間財物移撥,應依有關法令程序辦理。

七、 經管財物人員異動時,對於財物交接,應切實依照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規定辦理,並按照管理單位財物紀錄列冊點交。

八、 各單位財物減損,經核定後,由財物管理單位填具財物減損單,辦理財物減損登記。

九、 各機關財物損毀,致失原有效能不能修復,或可能修復而不經濟者,得依有關法令規定程序予以報廢,在未核定處理前,應妥善保管,不得隨意廢棄。財物經報廢在未經核准處理前,其管理或使用因過失而遺失或損毀時,仍應責令依照該項財物原估定殘值市價比例計算賠償。

修訂:各機關財物損毀,致失原有效能不能修復,或可能修復而不經濟者,得依有關法令規定程序予以報廢,其報廢規定,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66點辦理:

(一)變賣:已失使用效能,而尚有殘餘價值者。

(二)再利用:失其固有效能,而整件中有部分附屬設備於拆除後可供使用者。

(三)贈與:無償移轉予其他公、私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不含管理機關所屬員工)。

(四)交換:與地方自治團體或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交換使用。

(五)銷毀或廢棄:毫無用途者。

在未核定處理前,應妥善保管,不得隨意廢棄。財物經報廢在未經核准處理前,其管理或使用因過失而遺失或損毀時,仍應責令依照該項財物原估定殘值市價比例計算賠償。

十、  財物保養應由管理單位及使用單位共同檢查,除定期及不定期檢查外,於發生天然或意外災害時,應即辦理緊急檢查。

十一、   每年度至少實施一次盤點。

十二、   財物管理單位對於財產增減,應每學年依財產增減動態,造具財產增減表及財產增減結存表。年度終了經盤點後,將盤點資料呈核備查。

十三、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陳情  校長核定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貳、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校舍及活動場所借用辦法

971107日校務會議通過訂定

1000308日校務會議修訂

1060630日期末校務會議修訂

1100702日期末校務會議修訂

1120822日期初校務會議修訂

1130119日期末校務會議修訂

1140630日期末校務會議修訂

1140722日董事會議修訂

一、   依據:本校校務發展及社區需求

二、   目的:為加強本校與社區資源共享,提倡正當休閒活動,及增進社會文化教育功能,特製訂本辦法。

三、   辦法:

(一)凡機關學校、社會團體或社區人士舉辦有關社教、體育活動、團體集會、正常聯誼活動,在不影響正常教學、學校安全及校園安寧前提下,得依相關作業及程序申請租借使用本校場地。

(二)凡申請租借使用學校場地及設備,應事先以書面提出申請並經本校場地資借使用管理單位審查,申請書中應載明使用場地、活動內容、參加人數等。

四、   申請及收費方式:

(一)      申請單位應於使用前七日,向本校總務處提出申請。

(二)      填妥資料送至總務處,經陳 校長核准後,使得使用。

五、   申請對象:

(一)      凡本國國民、有組織社團均可借用學校場地,從事各種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二)      學區內家長及本校校友,需借用場地舉辦活動者。

(三)      機關學校、社會團體或社區人士,舉辦有關社教、體育活動、團體集會、正當聯誼活動,在不影響正常教學、師生安全、校園安寧及不損壞學校設施設備前提下,得申請使用學校場地。

六、   場地使用限制:

(一)      使用以天為計算單位、收費標準請詳見場地收費標準表。

(二)      使用場地若需要使用停車場,應於辦理借用手續時一併敘明。

七、   各機關團體經本校同意使用場地後,應於使用前三天,派員至總務處辦理使用繳費手續;若本校因臨時有重要活動必須自用或奉令使用,得通知改期使用或停止使用,所繳費用全數退還。

八、   凡經同意申請使用單位或團體,均有維護公物、保持清潔、妥善使用之責任;使用期間會場佈置,經管理單位同意後得自行處理,場地使用後應恢復原狀,公物、設備如有損壞,應照原狀修復或照價賠償。

九、   場地收費標準如下:

場地

活動中心

電腦教室

視聽教室

普通教室

專業教室(工場)

餐飲專業教室(大中小)

籃球場

排球場

停車場

清潔費

10,000

7,000

10,000

6,000

10,000

12,000-

11,000-

10,000-

每小時300(單面)

每小時600

冷氣費

活動中心一天加收2,000(延長一小時另加250元,以此類推);電腦教室、視聽教室、各科專業教室(工場),一天加收1,200(延長一小時另加150元,以此類推)普通教室一天加收600(延長一小時另加100元,以此類推)

備註

1.                 1.以上收費均一日計(08:00~16:00),使用4小時以內半價計。

2.                 2.使用清潔費含管理維修費、水電費。

3.依據本校「假日值勤辦法」第五條「值勤班人員,得於值班日支領值班費一天2,400元整、半天1200元整(依循勞基法調整)

3.                 4.若租借單位有其他時間需求,加班費需另行收費,每小時依循勞基法時薪*2

5.校園停車空間免費提供,需自行派員指揮。非屬借用單位人員車輛,停入校園將收取清潔管理費,繳款開立收據,每小時100元,不足或超過1小時,以1小時計,每天上限1,000(上午8點為隔天)

6.專業教室:分為資訊科實習工場,時尚科實習教室,汽車科實習工場等(若需提供相關實習材料則另計材料費,餐飲科專業教室亦同)

4.                 7.各場地若有長期合作機關團體,可經鈞長裁示酌減收費。

十、   其他請配合事項:

()、借用場地時,先至總務處填寫申請表,經學校辦理同意後始得出借。

()、凡影響校務或具有損壞性者不便借用。

     ()、本校各項設備均應愛護,借用單位於使用後應負整潔全責,並恢復使用前原狀,如有損壞應照市價賠償。

     ()、本校有特殊使用必須收回時,得於三日前通知借用單位,借用單位不得異議。

     ()、借用單位及民眾應穿著整潔,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進入其它場所。

     ()、車輛應按指示停放,並自行妥善保管,本校不負保管及損害責任。

     ()、凡經核准借用本校各項場地者,不得變更原申請之活動項目或擅自轉讓。

     ()、出借場地不准設攤,並嚴禁鬥毆及攜帶槍、利刃或危險物品入校,違者由借用單位負責並報警處理。

十一、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提請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苗栗縣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場地使用申請表

申請日期:民國__________

申請單位

 

案號

(學校填寫)

 

活動性質

  展覽 □ 記者會 □研討會 □音樂 □戲劇 □ 舞蹈 □ 頒獎 □ 講座

  其他                                             

活動名稱

 

申請場地

 

  

 

使用時段

 

申請單位:                             負責人:

 

聯絡人:

 

電話:

 

手機:

 

聯絡地址:

 

收據抬頭:

 

  茲向  貴校租用場地,願遵守學校場地租借規範,如有違反,願負一切責任。

 申請結果

 □同意借用      □學校教學因素,暫時無法借用。

    

 

       

庶務組長:                 總務主任:                 校長:

 

 

 

參、苗栗縣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飲水用水設備維護管理辦法

980323日校務會議通過修訂

1150123日期末校務會議第一次修訂通過

一、 本辦法係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61231環署毒字第74096號令訂定頒布「飲用水設備維護管理辦法」、87729環署毒字第0048632號令修正暨941130環署毒字第0940095916號令修正發布規定、校園用水安全維護管理手冊2019版制定,確保本校飲用水衛生與安全。

二、本校飲用水維護與管理,由總務處庶務組負責,並指定專業廠商依本辦法規定執行。

三、飲水機外表及其附近區域,列入學生公共清潔區,由學務處體衛組督導清理。

四、飲用水維護管理工作,分為維護、檢驗、記錄、公佈四大項,其執行要點如下:

()維護:飲用水設備平時除派專人隨時注意維護外,並委託專業合格廠商定期實施保養及消毒,以確保飲水設備功能正常。

()檢驗:每三個月委託環保署認可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採樣及檢驗水質狀況,檢驗台數比例為,所有台數的八分之一,且採輪流並迴避前已完成檢驗方式辦理。

()記錄:每一飲用水設備維護內容及水質檢驗狀況,應詳細填列飲用水設備水質狀況及維護記錄表內,以作成記錄,並保存二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公佈:學校應將每一飲用水設備維護記錄表,公佈於該設備明顯處,並將水質檢驗結果公告週知。

五、本校每三個月自行委託檢驗水質狀況,若發現檢驗結果不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時,應即採取下列措施:

()關閉進水水源,停止飲用。

()於飲用水設備明顯處,標示「暫停使用」告示警語。

()進行設備維修工作,並於維修完成後作水質複驗,確認已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始得再供飲用。

六、飲水系統維護,以製造廠商或原購買廠商簽約維修為原則,以確保維修品質。

七、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  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肆、苗栗縣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採購及營繕工程稽核小組作業要點

841128日制定

980323日校務會議第一次修訂通過

一、本要點依據行政院頒「各機關辦理採購及營繕工程防止舞弊貪瀆應行注意事項」及台灣省政府七五府主二字第一五七五三七號函,有關規定訂定。

二、本校有關採購及營繕工程事宜,除依照「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訂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暨「各機關辦理採購及營繕工程防止舞弊貪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外,並依本要點辦理。

三、稽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設稽核委員,由各處室主任擔任,教務主任為召集人。有關幕僚行政工作由會計室辦理。

四、稽核小組審核事項如下:

(一)有關請購、請修財物及營繕工程暨其變更設計,應核評估其需要性,有無浪費公帑情事。

(二)採購財物及營繕工程名稱、出產國、品質、圖樣、型式、貨樣或其他特別規定,是否適當,有無特殊原因指定廠牌情事。

(三)採購財物及營繕工程價格是合理。

(四)招標、比價、議價案件,是否符合規定及依規定程序公開,有無假藉理由,改變作業方式,化整為零規避稽核情事。

(五)採購財物及營繕工程應定期或不定期抽驗,其數量品質是否與原案相符,及有無依照規定程序與時限辦理驗收。如發生技術及設備困難問題,並得報請委託檢驗機構辦理。

(六)採購財物及營繕工程經驗收合格,其付款程序是否依照「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七)有關工程技術服務如規劃、設計等事項,是否依照「各機關委託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八)其他有關經費稽核及建議。

五、稽核小組作業程序如下:

(一)本校辦理採購財物及營繕工程,其金額達本校「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內部稽核程序」所定,應公開比價辦理標準者,應送稽核小組審議後,依規定辦理招標、比價或議價。

(二)稽核小組召開會議應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並由召集人主持,如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得指定成員一人代理。

(三)開會時應由總務單位依據業務單位請購()財物、營繕工程或變更設計案件,連同該估價資料分別提會審議。

(四)審議案件時,有關業務單位應派員列席說明。

(五)招標、比價、議價案件合理價格,經稽核小組審議後即行陳報校長決定。

(六)經稽核小組評定案件,應作成紀錄並逐案編號,由稽核小組核章後,陳報校長作最後裁決。

(七)採購財物及營繕工程,稽核小組認為必要時,得經會議決定,指派成員抽數量、品質及抽查付款是否符合規定,抽查抽驗結果應提會報告,並陳報校長。

六、本辦法經主管會議通過後,陳請  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出納組章則

 

 

 

 

 

苗栗縣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出納組章則目錄

壹、苗栗縣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出納組辦事細則………………………………………01

貳、苗栗縣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學生註冊收費實施要點………………………………02

 

 

 

 

 

 

 

 

 

 

 

 

 

 

 

 

 

 

 

 

 

 

 

 

 

壹、苗栗縣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出納組辦事細則

960829日訂定

1050630日期末校務會議修訂

1150123日期末校務會議第一次修訂通過

一、本組業務處理,除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應依本細則之規定。

二、本組業務項目如下:

(一)    根據傳票辦理現金、票據之收付、移轉及保管。

(二)    填製收款收據、送款單、繳款書及支票之簽發保管。

(三)    學生學雜費、代辦費、課業輔導各費之收費存解。

(四)    員工薪資請領及各項鐘點費、津貼、補助費、差旅費等發放。

(五)    代扣保險費、所得稅、退撫基金、全民健保費及其他代扣款項之解繳。

(六)    零用金備查簿登記。

(七)    編制各項所得稅繳款書、扣繳憑單。

(八)    其他有關出納事項。

三、辦理出納業務應注意事項:

(一)    辦理款項收支應注意時限。

(二)    對於保管現金、票據,應善盡管理之責。

四、本細則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貳、苗栗縣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學生註冊收費實施要點

960829日訂定

1110630日期末校務會議第一次修訂

一、依據:

     中華民國111041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37509A號令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為簡化學生註冊程序,減少收繳現金發生遺失、被竊、誤收情事。

三、實施要點:

(一)   本校於彰化銀行開立學生繳費帳戶,以臨櫃繳款、金融卡ATM、信用卡或便利商店繳費方式,辦理學生註冊收費。

(二)   依據教育部令頒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徵收標準,將註冊應繳費用,印製三聯式繳費單,於註冊前發交學生,依繳費單上金額,逕向各地彰化銀行、金融卡ATM、信用卡或便利商店辦理繳費。

(三)   繳費單經收款銀行或便利商店加蓋收訖章後,其中印有收費明細表,即繳費單第一聯,由學生收執代替收據,第二聯交由本校學生,憑此聯到校辦理註冊,第三聯由收款單位留存,以條碼讀取編號、金額,再以網際網路業務資料,傳輸本校作為銷號對帳憑證之用。

(四)   出納組彙整第二聯繳費單,並核對註冊人數及彰化銀行帳戶存款金額無誤後,復編造學生註冊收費統計表。

四、本計畫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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