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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會組織章程

苗栗縣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103.04.26會員代表大會第二次修正通過

110.09.25會員代表大會第三次修正通過

第一章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設置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以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會址設於校內。

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同居之親屬。

第二章    

第三條       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四週內由班級家長選出,每班一人至三人,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家長會設家長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舉組成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本校在學學生若有身心障礙學生,則前項委員總額內至少一人需為身心障礙學生

家長。

第五條       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五人,由委員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委員應就本校五位常務委中選出一人為家長會會長,並選舉一人為副會長,家長會會長、副會長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並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六條       家長會應選(推)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各一人,辦理經費及會務監察事項,由委

員互選(推)之。

第三章  會議與任務

第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六週內舉行,由原任會長負責召集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委員會之決議或全體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

,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會長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副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副會長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以上人員均未能召集時,由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本校行政主管及相關教職員應列席。

    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家長會會務之決策。

    二、協助校務推展,提供建議事項。

    三、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四、審議會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五、審議會務報告及決算報表。

    六、依組織章程規定,選任、解任及罷免委員會委員、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

    七、選派代表參與法定應參與之會議。

    八、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二次,上學期第一次會議應於第一次家長代表大會召開後

    二星期內召開。

    委員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開並擔任主席。

    前二項會議,會長因故不能召開或不召開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之

    連署召開之,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主持之。

    委員會之任務之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二、研擬會務計畫及會務報告。

          三、編製經費收支預算及決算報表。

          四、協助校務發展及提供學校推展教育政策改進建議事項。

          五、協助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六、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

          七、依組織章程規定,選任、解任與罷免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

          八、選(推)家長會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各一人。

          九、審議本會會務人員及顧問之聘任。

          十、其他有關委員會會務事項。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得由會長視需要召開之,並負責執行委員會經常性會務。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均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

          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權利。但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

第十三條  家長會得聘顧問,由家長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本校發展。

第十四條  家長會每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本校應將其會議紀錄及會長、副會長、委員會委員及會務人員名冊函報國教署備查,會長異動時亦同。

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十五條  家長會經費來源:

          一、家長會費。

          二、捐贈收入。

          三、經費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家長會費之收取,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金額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低收入戶有證明者,免予繳納。

          第一項第二款捐贈收入,應以自由捐獻方式為之。

第十六條  家長會費得委託本校代收,本校代收後應交家長會管理,於開學二個月內撥入家

          長會專戶,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家長會收支預算之起迄時間,以每年十月一日起至隔年九月三十日止。

第十七條  家長會經費之運用,由委員會擬定計劃及預算,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支用

          之。

第十八條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財務委員及業務承辦人三人共同具名,於金融機構設立

          專戶;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

          家長會之預、決算報表及明細表,應由會長及財務委員共同具名。

第五章     

第十九條  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本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經中央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後,視情節經重予協調、糾正,並限期改善。

第二十條  家長會或其會員協助本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本校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獎勵。

第廿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廿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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