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校友會組織章程
111年11月4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苗栗縣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聯繫校友感情,砥礪學術研究,促進校友事業合作,並協助母校之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母校所在地。
第二章 會員
第一條:凡具有苗栗縣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畢業或肄業者,得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二條:現在或曾任母校教職員者,得為本會名譽會員。
第三條:凡符合會員資格者,須按照手續申請入會,始得為會員。
第四條:凡本會會員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1. 選舉及被選舉權。
2. 參與年會及其他集會。
3. 母校與校友之間聯繫及洽詢。
第五條:凡本會會員應負下列各項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大會決議案。
2. 出席本會各種集會。
3. 擔任本會各項職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一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議機構,其職權如下:
1. 制定及修改章程。
2. 選舉理事及監事。
3. 會務審核事項。
第二條:本會設理事五人,候補理事二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組織監事會。理監事均由會員大會全體會員選舉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三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就理事中互選之。理事長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對外代表本會。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第四條:理事會為本會常設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2. 召開會員大會。
3. 計劃並執行其他重要職務。
第五條:本會設置顧問若干名,協助本會推行會務,由理事會就各界校友及社會人士聘請。
第六條:理事會設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綜理會務,由理事長遴選,並提請理事會聘任。另設總務、聯絡、活動、財務、學術組,各組設幹事若干人,由總幹事就會員(含名譽會員)中遴選,提請理事會聘任。本會理監事、幹事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監事會為本會常設監督機構。其職權如下:
1. 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務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2. 稽核本會之財務收支。
第八條:本會理監事於任期屆滿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解任:
1. 自動提請辭職,經理監事會議通過者。
2. 有損害本會名譽及團體權益經大會公認者。
第四章:會議
第一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大會及臨時大會兩種,均由理事長召集。定期大會每年召開乙次,臨時大會由理監事會認為必要時,或經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請求時召集。
第二條:理監事會每一年召開一次,常務理監事會議每一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或聯席會議。
第五章:經費
第一條:本會經費來源為會員捐款。
第二條:本會會計年度為每年八月一日至隔年七月三十一日
第六章:附則
第一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呈報主管機關備案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