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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會 / 章則 / 校友會組織章程

苗栗縣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校友會組織章程

111114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苗栗縣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聯繫校友感情,砥礪學術研究,促進校友事業合作,並協助母校之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母校所在地。

第二章 會員

  第一條凡具有苗栗縣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畢業或肄業者,得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二條現在或曾任母校教職員者,得為本會名譽會員。

  第三條凡符合會員資格者,須按照手續申請入會,始得為會員。

  第四條凡本會會員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1.      選舉及被選舉權。

2.      參與年會及其他集會。

3.      母校與校友之間聯繫及洽詢。

  第五條凡本會會員應負下列各項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大會決議案。

2.      出席本會各種集會。

3.      擔任本會各項職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一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議機構,其職權如下:

1.      制定及修改章程。

2.      選舉理事及監事。

3.      會務審核事項。

  第二條本會設理事五人,候補理事二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組織監事會。理監事均由會員大會全體會員選舉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三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就理事中互選之。理事長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對外代表本會。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第四條理事會為本會常設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2.      召開會員大會。

3.      計劃並執行其他重要職務。

  第五條本會設置顧問若干名,協助本會推行會務,由理事會就各界校友及社會人士聘請。

  第六條理事會設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綜理會務,由理事長遴選,並提請理事會聘任。另設總務、聯絡、活動、財務、學術組,各組設幹事若干人,由總幹事就會員(含名譽會員)中遴選,提請理事會聘任。本會理監事、幹事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監事會為本會常設監督機構。其職權如下:

1.      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務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2.      稽核本會之財務收支。

  第八條本會理監事於任期屆滿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解任:

1.      自動提請辭職,經理監事會議通過者。

2.      有損害本會名譽及團體權益經大會公認者。

第四章:會議

  第一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大會及臨時大會兩種,均由理事長召集。定期大會每年召開乙次,臨時大會由理監事會認為必要時,或經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請求時召集。

  第二條理監事會每一年召開一次,常務理監事會議每一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或聯席會議。

第五章經費

  第一條本會經費來源為會員捐款。

  第二條本會會計年度為每年八月一日至隔年七月三十一日

第六章:附則

  第一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呈報主管機關備案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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