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階梯式建教合作實施計劃
96年8月29日 校務會議修定
111年6月30日期末校務會議修訂
一、依據: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辦理。
二、目的:
1.培育各類科所需之技術人才及提升國民教育水準,獎勵清寒學生能獲得機會完成高職教育,奠定繼續升學之基礎,並造福鄉梓。
2.為幫助經濟情況較差或有意自力更生同學得到最好的就業機會,商請各優良公司〈廠家〉以確保學生得到就業機會外,更能在安定中學習、成長。
3.協助公司〈廠家〉獲得年輕的生力軍加入生產行列,以互利原則完成產學合作計劃。
三、辦法:
1.入學資格及修業年限依教育部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2.師資與教學內容:由本校遵照國教署頒訂之教學標準排定進度,選派教師授課。
3.學生來源:相關班級招收原則上,由學校負責籌劃並執行,公司予以協助配合,並提供有關宣導資料〈如:公司簡介、海報、DM等相關影片、文件〉及派員共同執行招生宣導,若有國中生需要參觀公司或工廠,則由廠家安排相關作業,以達互惠互利之目標。
4.上課地點:
(1)一般及專業科目:本校一般及專業教室。
(2)實習場地:合作公司〈廠家〉。
5.學生管理及住宿輔導:
(1)課堂輔導:由學校選派教師負責或由公司遴聘具有合格教師之人員擔任,或另訂定之。
(2)住宿輔導:外縣市學生可住宿學校或公司提供宿舍統一管理。
(3)生活輔導:為使學生在廠工作負責盡職及住宿學生生活正常,學校將派專責教師赴廠輔導,或由本校建教組長及導師輪流前往公司輔導。
(4)職前訓練: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為使即將入廠實習之學生能預先瞭解安全衛生、勞資關係、職業道德、權益義務等,相關法律與規定實施之。
6.學生在公司實習期間,公司給予待遇和條件:
(1)每月生活津貼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中途離職則按該月實際任職日數發給津貼。
(2)按政府規定分擔勞工保險及團保保費等。
(3)其他福利事項,悉依公司現行制度和規定辦理。
7.終止契約及離廠規定:
(1)學生如於契約期間未屆滿前,因學生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不適應時或因學生自動離職、休學、轉學、退學;或因學生違反廠規而被免職;或違反校規而被勒令退學、開除學籍時,以上所述情形皆統一由學校輔導或安置,公司不再支付學生任何費用。
(2)建教合作有效期間共十個月。中止或屆滿時,學生應依甲方人事管理規定辦妥離職手續後方可離廠,期滿若學生留廠服務時,年資應合併計算。
四、本計畫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