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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教組章則 / 實習式建教班學生安置計畫

苗栗縣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實習建教班學生安置計畫

1140207日 期初校務會議訂定

一、依據: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二、目的:

為因應本校對於建教合作廠家無法提供學生進場實習或因個人因素退場之學生,使其能繼續完成學業,以維護其就學之權利與義務。

三、安置條件:

1.建教合作機構因減產、停工、歇業等,無法提供技術生繼續實習。

2.建教生因個人因素無法適應,經輔導後仍未見改善之狀況。

四、安置辦法:

1.建教合作班建教生,個人因素無法完成實習者:

(1)建教合作班建教生個人因素提出離廠時,實習處會同建教合作機構幹部、建教組、學生家長、學校導師共同輔導。

(2)輔導結果:

A.留廠繼續完成實習。

B.不繼續實習者。依實際發生情況、學生意願、家長意見,輔導轉到相關合作機構實習或終止實習

2.建教合作機構因減產、停工、歇業等,無法提供建教生繼續實習:

(1)輔導到相關合作機構實習。

五、因應相關措施:

1.積極協調合作機構,能儘快安排本校建教生進廠實習。

2.無法完成實習之建教生,即無法繼續參與產學攜手合作計畫,退場之後續影響,需召開協調會議,清楚告知家長及學生,使其了解差異性。

3.安置過程與成果資料彙供主管機關查核。

六、本計畫經校務會議通過,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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