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建教生輔導計畫
(含生活輔導及訪視計畫)
110年08月24日期末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年05月09日第3次臨時校務會議修訂
一、依據: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二、目的:
為落實建教生權益保障,提升辦理建教合作班效益,加強學校及合作機構輔導工作之責任。
三、合作機構輔導人員設置:
合作機構應設置專職輔導人員,負責學生訓練期間生活與技能的輔導照應,並隨時與學校及家長保持密切聯繫。能確實依照建教生技能訓練計劃,填寫相關訓練紀錄並完成技能的輔導與教育。
四、學校輔導訪視人員設置:
學校應指派專任教師擔任輔導訪視人員,於學生至合作機構訓練期間,至合作機構擔任訪視及輔導的工作。訪視的次數至少二星期一次,並擔任訓練成績考查及建教生輔導工作。
五、建教生輔導機制及措施:
學校部分:
1.生活輔導:
(1)本校每二星期派建教組或導師至職場訪視,輔導學生工作技能及關心其生活作息與學習。
(2)導師平時與學生或家長保持電話聯繫,掌握學生的學習狀況和了解其生活點滴,並做成記錄。
(3)本校校長、主任、組長等行政人員亦不定期落實訪視,關切照顧在廠學生。
2.學習輔導:
(1)學科及專業課程與一般普通班並無兩樣,學習內容不減少。
(2)學校教授一般的實習課程外,另將技能檢定課程融入教學中,輔導學生在兩年之內通過相關證照,可習得實用技術,具一技之長。
3.就業輔導:
進廠前須接受職前訓練,課程內容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建教合作機構部分:
1.生活輔導:
(1)合作機構與學校保持密切聯繫,並確實掌握學生行為表現。
(2)廠家依照訓練計畫給予學生訓練及學習,由巡廠老師按時填寫訪視記錄。
2.技能輔導:
由現場幹部教授生產產品之相關知識,並傳授有關實習之專業知識與技能。
六、建教生輔導訪視:
(一)合作機構處理家長及學生意見之程序:
1.學生意見之處理程序:
(1)若遇到建教生問題的反映,應立即協助建教生問題的解決,並通知校方。
(2)隨時與學校及家長保持三方聯繫,視學生反映的意見,做最適切的處理。
(3)確切記錄建教生反映事項內容,並將處理結果加以記錄,並知會校方。
(4)若有發生情節嚴重之事件,合作機構應邀請學生家長及學校輔導老師赴合作機構共同研商解決。
2.家長意見之處理程序:
(1)記錄家長反應事項的內容,並通知輔導訪視老師協助溝通,處理後將結果加以紀錄,讓校方、家長及輔導機構都能了解事情的處理狀況。
(2)回覆家長反應事項,應掌握具體事項進行說明,避免傳達錯誤訊息內容。
(二)學校訪視人員意見及事件之處理流程:
1.學校輔導人員應至合作機構輔導訪視,並填寫輔導訪視紀錄,呈送學校相關人員檢閱內容。
2.如遇學生反映意見,應立即通知建教組與合作機構協調處理。
(三)學校輔導人員訪視報告之處理:
1.輔導人員應負責整理輔導訪視紀錄內容,送建教組彙整後呈校長批核。
2.建教業務承辦人員,應辦理每週進行輔導訪視網路填報事宜。
3.學校輔導人員於訪視及輔導建教生時,發現建教合作機構有未依職業技能訓練計畫實施、違反建教合作契約或建教生訓練契約等缺失,應立即向學校提出報告。
4.學校承辦人員依訪視報告與合作事業機構協商解決缺失情形。
5.依據本校制定職業技能訓練採計學分及成績考查基準實施辦法,考核建教生實習成績並登錄考核表。
(四)合作機構協助學校輔導訪視人員應配合辦理事宜:
學校輔導老師到達合作機構時,合作機構的輔導人員應全程陪同訪視,協助回覆有關技術生實習訓練或生活適應的問題。
(五)合作機構接受學校訪視要求改進之處理程序、方式及其紀錄:
1.應知會負責單位即時改善,並將改善後狀況回報學校負責人員。
2.處理問題情節較嚴重者,應通知學校負責單位招開廠校協調會議,依程序知會相關部門並往上呈報,並留下紀錄以利備查。
七、本計畫經校務會議通過,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