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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請假規則(112.05.15通過)

苗栗縣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請假規則

1050630日期末校務會議通過

  1090827日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00120日期末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0630日期末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20515日第二次臨時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24條。

二、凡本校學生因故不能出席各種課業、課外活動及各種集會,均依照本規則請假,未經准  假擅自缺席者,概作曠課論。

三、學生請假手續:

    ()按學生請假核准權責,親自逐項簽核。

    ()經簽證核准假單,送生輔組登記處理,請於10天內完成請假手續。

四、請假種類及證明文件:

    ()事假:請持相關證明文件辦理。

    ()病假:因疾病需治療或休養,得持醫院或診所收費收據、診斷書或相關證明文件辦理。

    ()公假:

       1.因參加政府召集集會、兵役召集、技能檢定或考試主管機關主辦考試。

       2.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項活動或競賽(使用公假單)。

       3.擔任本校各處、室、科核准活動人員(使用公假單)。

       4.喪假(直系血親或二等親)、婚假及產假,視同公假。

       5.原住民族學生參與歲時祭儀節日。

       6.須持有關證明文件辦理。

    ()婚假:因結婚者,給婚假14日。除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5日內提前給假者外,應自結婚登記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產前假:須檢具健保署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證明書,於分娩前給產前假8天,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娩假:須檢具健保署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生產住院證明書,自分娩日起給予30天產假。(包含星期例假日)

    ()流產假:須檢具健保署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生產住院證明書,自流產日起給予7天流產假。

    ()育嬰假:

        1.須撫育三歲以下法定子女始可申請。

        2.須檢具親生嬰兒健保局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證明書。

        3.一學期可申請5天,得分次申請。

    ()生理假:學生因生理日致上課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五、考試請假:

    ()除公假、病假而持有公立或財團法人醫院診斷證明書,直系親屬喪假及特殊原因事假等,可申請考試假並擇期補考外,其他原因概不受理申請補考。

    ()申請考試假,必須於缺考科目考試日隔日起三天內完成。

六、學生請假核准權責及注意事項:

    ()事、病、公假准假權責:

    請假二天(含)以內經導師及生活輔導組長核准,三天(含)以上五天(含)以內經學務主任核准,六天(含)以上經校長核准。

    ()註冊日、考試日請假,須經導師、生活輔導組長、註冊組長核准。

    ()請假手續必須親自辦理,非因不可抗拒因素,不得請人代理。

    ()除病假外,其餘假別均應事前完成請假,事後不得補請。

    ()病假必須於乙週內完成請假手續(扣除假日),逾期以曠課論處。

    ()如因疾病、特殊事故或突發狀況,無法事前請假,應向導師核備。

    ()喪假請假規定:(應於死亡日起百日內請畢)

       1.直系血親:可乙次或多次請假,5日為限。

       2.旁系血親((外曾)祖父母、祖(外祖)父母、兄弟姊妹):可乙次或多次請假,3日為限。

    ()到校後,如臨時有事或生病而必須請假者,必須填寫外出單經導師、生活輔導組長由學務處同仁核准後方得離校,但仍需於乙週內完成補請假手續,逾期以曠課論處。

七、學生生活作息不正常,未於10天內完成請假程序,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曠課前42節,口頭告誡。依據本校「學生獎懲規定」第10條第16項「不遵守請假規則,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記警告乙次」。每增加曠課21節,記警告乙次。

八、本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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