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行動載具管理規範
109年08月27日期初校務會議通過
110年10月02日家長委員會議第一次修正通過
111年10月24日導師會議第二次修正通過
115 年03 月30 日臨時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5 年05 月11 日臨時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壹、依據:
一、教育部108日臺教資(四)字第1080060697號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二、國教署109年03月2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31297號函辦理。
三、國教署109年08月0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91138號函辦理。
四、本校110日家長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五、本校114學年度第二次家長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貳、定義:
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載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終端裝置等,其它電子產品(如MP3、MP4等隨身聽、耳機、PMP、PSP等遊戲機數位相機、攝錄影機、錄音筆等)亦適用本管理規範。
貳、目的:
為使學生學習順暢,在不干擾教學進行的前提下,有限度地保障學生使用行動載具設備權利,特訂定本管理規範。
參、管理方式:
一、學生行動載具從到校進班後,由導師統一收進手機櫃中,並上鎖保管,使用時間為中午12:00~12:30,其餘時間除非特殊緊急情形或教學需要,一律不得取出使用。
緊急情形或教學需要之申請程序如下:
1.學生因家庭突發事故或身體不適等特殊情形,需使用行動載具時,應先向導師說明原因並提出使用需求,經導師或本校相關教師同意後,始得開機使用。
2.教師因教學需要使用行動載具進行教學引導者,應事先填具「數位設備(手機/借用平板)教學申請表」,經核准後,方可於課程中使用。
二、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其餘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三、學生對於所攜帶的行動載具,必須善盡保管的義務與責任,遺失必須自行負責。
四、使用行動載具應注意禮儀,應尊重他人隱私,不得任意拍攝及上傳散播;亦不得下載限制級圖片與影音,違反規定者依本校學生獎懲規定第11條第十八項「攜帶或閱讀有害其身心健康、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出版品、圖書、影片或香
菸、電子菸、檳榔、酒、打火機等違禁品,情節輕微,已有悔悟者。」小過乙次。或依本校學生獎懲規定第12條第十六項「利用學校資訊設備或個人行動載具,連結色情網站者或於網路進行非法行為者。」大過乙次。
五、學校教職員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範及注意使用安全,並考量使用場域、方法的 合宜性。
六、行走時禁止使用、撥打手機,以免危及他人安全(如碰撞),接聽手機即刻停止行進,勿邊走邊講。
七、使用手機輕聲細語,勿大聲喧嘩、干擾他人與口出穢言。
八、學校應於資訊課程宣導有關資訊素養、網路禮儀、上網安全等議題,並給予師生行動載具使用之正確方式及人體保健(視力、聽力或電磁波應用等)相關資訊。
九、學生行動載具於15:45下課鐘響後,依照各班級規定取回方式,即可領取。
肆、行動載具使用若違犯上列規定,及以下案例發生,將依校規懲處。
一、利用行動載具做為聚眾滋事聯繫工具者。
二、違反行動載具使用規定,致影響個人、班級及其他人員學習狀況者。
三、以行動載具拍照、錄音及攝影功能,進行惡作劇、偷拍,造成他人不悅、傷害。
四、使用行動載具(相關通訊產品、相關應用軟體),影響學校各項校務運作者。
五、規避將行動載具收進手機櫃中。
六、於開放時間外,私自開啟手機櫃拿取行動載具。
伍、學生若於開放時間外,私自開啟手機櫃拿取行動載具,造成其他同學行動載具遺失,將由該學生負責所有行動載具遺失賠償責任。
陸、違規處置:
一、凡違反學校「行動載具管理規範」規定,由導師暫時保管手機,並通知家長當日到校領回,不再進行處分。
二、違反學校「行動載具管理規範」規定,使用電子產品(如手機、平板電腦、電腦等),家長當日無法到校領回者,處理如下:
(一)情節非重大者或初犯者,依本校學生獎懲規定第10條第十六項記警告乙次。
(二)情節嚴重或屢勸不聽者,依本校學生獎懲規定第11條第三項記小過乙次。如為累犯得以加重處分。手機得由學生領回。
三、如使用行動載具違反民、刑事責任,肇生法律問題,概由當事人自負相關責任,並得按本校學生獎懲規定議處。
四、任何考試期間使用行動載具,並藉以用為達成違反考試相關行為者,依學生考試規則處理。
柒、本管理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更新時間:2026-05-12 16:30:47|點閱次數:5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