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學生請假規則
109年08月27日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0年01月20日期末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年06月30日期末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2年05月15日第二次臨時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4年06月30日期末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5年01月23日期末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24條。
凡本校學生因故不能出席各種課業、課外活動及各種集會,均依照本規則請假,未經准 假擅自缺席者,概作曠課論。
學生請假手續:
(一)按學生請假核准權責,親自逐項簽核。
(二)經簽證核准假單,送生輔組登記處理,請於10天內完成請假手續。
請假種類及證明文件:
(一)事假:請持相關證明文件辦理。
(二)病假:因疾病需治療或休養,得持醫院或診所收費收據、診斷書或相關證明文件辦理。
(三)公假:
1.因參加政府召集集會、兵役召集、技能檢定或考試主管機關主辦考試。
2.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項活動或競賽(使用公假單)。
3.擔任本校各處、室、科核准活動人員(使用公假單)。
4.喪假(直系血親或二等親)、婚假及產假,視同公假。
5.原住民族學生參與歲時祭儀節日。
6.須持有關證明文件辦理。
(四)婚假:因結婚者,給婚假14日,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五)產前假:須檢具健保署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證明書,於分娩前給產前假8天,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六)娩假:須檢具健保署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生產住院證明書,自分娩日起給予42天產假。
(七)流產假:須檢具健保署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生產住院證明書、看診收據,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二十一日為限,不限一次請畢。流產者,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八)陪產檢及陪產假:因陪伴配偶懷孕產前檢查、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得分次申請。陪產檢之請假,應於配偶懷孕期間為之;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包括例假日)期間內為之。
(九)育嬰假:
1.須撫育三歲以下法定子女始可申請。
2.須檢具親生嬰兒健保局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證明書。
3.一學期可申請5天,得分次申請。
(十)生理假:學生因生理日致上課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十一)喪假:直系血親或二等親屬(旁系血親)死亡,得請喪假,應於死亡日起百日內請畢,得分次申請。直系血親:15日為限;旁系血親:5日為限,皆需附訃聞。
(十二)身心調適假:為使學生重視心理健康及覺察自己情緒,於短期心理不適時能有效平衡身心狀況,得請身心調適假,應依學校所定請假程序辦理;每次請假,應以半日或一日為單位,且一學期以三日為限。
五、考試請假:
(一)除公假、病假而持有公立或財團法人醫院診斷證明書,直系親屬喪假及特殊原因事假等,可申請考試假並擇期補考外,其他原因概不受理申請補考。
(二)申請考試假,必須於缺考科目考試日隔日起三天內完成。
六、學生請假核准權責及注意事項:
(一)事、病、公假准假權責:
請假二天(含)以內經導師及生活輔導組長核准,三天(含)以上五天(含)以內經學務主任核准,六天(含)以上經校長核准。
(二)註冊日、考試日請假,須經導師、生活輔導組長、註冊組長核准。
(三)請假手續必須親自辦理,非因不可抗拒因素,不得請人代理。
(四)除病假外,其餘假別均應事前完成請假,事後不得補請。
(五)病假必須於乙週內完成請假手續(扣除假日),逾期以曠課論處。
(六)如因疾病、特殊事故或突發狀況,無法事前請假,應向導師核備。
(七)喪假請假規定:(需附訃聞,應於死亡日起百日內請畢)
1.直系血親:可乙次或多次請假,15日為限。
2.旁系血親曾(外曾)祖父母、祖(外祖)父母、兄弟姊妹,可乙次或多次請假,5日為限。
(八)到校後,如臨時有事或生病而必須請假者,必須填寫外出單經導師、生活輔導組長由學務處同仁核准後方得離校,但仍需於10天內完成補請假手續,逾期以曠課論處。
(九)身心調適假:
1.非屬事假,不適用本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二十五條曠課及事假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全學期總修習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之規定。
2.定期學業成績評量及學期補考期間,學生不得請身心調適假。
3.請身心調適假者,不得申領全勤獎。
七、學生生活作息不正常,未於10天內完成請假程序,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曠課前42節,口頭告誡。依據本校「學生獎懲規定」第10條第15項「不遵守請假規則,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記警告乙次」。每增加曠課21節,記警告乙次。
八、學生曠課及事假合計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總修習節數三分之一者,依本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者,不予另外懲處。
九、本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更新時間:2026-01-27 13:35:04|點閱次數:7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