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學生獎懲規定
108年01月18日期末會議修訂
108年06月28日期末校務會議通過修訂
109年08月27日期初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年07月02日期初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06月13日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06月30日期末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02月09日期初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05月15日第二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年06月28日期末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1條 苗栗縣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引導學生行為、維持學校秩序、確保學生學習成效必要,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學生獎懲規定常見錯誤態樣一覽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05月0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59130D號審查意見表及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訂定「苗栗縣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學生獎懲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2條 本規定目的如下:
一、鼓勵學生敦品勵學,表彰學生優良表現。
二、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崇尚法治及符合社會規範精神。
三、引導學生身心發展及向上精神,啟發學生自治自律與反省能力。
四、維護校園學習環境秩序,確保學校教育活動正常施行。
第3條 學生獎懲,除應符合相關法令及規定外,亦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尊重學生人格尊嚴,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二、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多獎勵少懲罰,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三、獎懲之決定,應力求審慎客觀,並兼顧學生隱私權。
四、個案處理應注意時效,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五、懲處前應以適當方式,給予學生陳訴意見機會。
第4條 學生懲處應審酌個別學生特殊情狀,作為懲處輕重之參考:
一、行為動機與目的。
二、行為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學生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行為後之態度。
第5條 學生獎勵與懲處措施如下: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大功及特別獎勵。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
第6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嘉獎:
一、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經常禮節週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三、熱心參加課外活動,確有優異成績表現者。
四、節儉樸實足為同學模範者。
五、校內拾金(物)不昧,其行可嘉者。
六、住宿生經常內務整潔者。
七、同學間能互助合作,足為同學模範者。
八、擔任班級幹部者。
九、經常主動為公服務者。
十、見義勇為舉發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十一、勸告同學向上,有具體事實者。
十二、運動比賽時,能表現體育道德及風度者。
十三、為團體服務表現優良者。
十四、愛護公物有具體事實者。
十五、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十六、扶助老弱婦孺殘障者,有具體事實者。
十七、作業寫作認真,足為同學模範者。
十八、熱心維護校園公共權益,有具體事實者。
十九、積極參與環境保護工作,有具體事實者。
二十、對校園環境衛生主動盡力維護有具體事實者。
二十一、善盡環境區域打掃之責,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十二、課堂上經常表現優異,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十三、累積3張弘德實踐德目實踐紀錄單者。
二十四、於校外參加各項有益身心健康活動(如路跑、鐵人三項、腳踏車比賽等) ,獲獎或領有完成證明者。
二十五、符合本校學生乘坐校車管理辦法,有事實表現者。
二十六、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
第7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小功:
一、擔任學校旗手、秩序評分、整潔評分、學生指揮、門禁管制、車長等公差者。
二、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或競賽,因而增進校譽者。
三、校外生活言行表現優異,有具體事實者。
四、擔任各級幹部負責盡職者。
五、舉發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六、推展正當課餘活動,表現優異,有具體事實者。
七、熱心公益,增進團體利益,有具體事實者。
八、見義勇為,增進團體或同學權益,有具體事實者。
九、敬老扶幼,表現優異,有具體事實者。
十、協助擔任校內各項競賽、國中技藝競賽、技術士技能檢定等服務同學,表現優異,有具體事實者。
十一、在校期間,考取各科技術士技能檢定丙級證照,或相當於丙級專業證照,表現優異者。
十二、學生學期內無缺曠全勤者。
十三、代表班級擔任班級模範生。
十四、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
第8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大功:
一、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有具體事實,足為同學楷模者。
二、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有具體事實者。
三、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因而增進校譽者。
四、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或競賽,成績特殊優異,因而增進校譽者。
五、參加校外各種服務,績效特別優異,有具體事實者。
六、拾金(物)不昧,經民眾或校外機關來函告知,其行足為表率者。
七、在校期間,考取各科技術士技能檢定乙級證照,或相當於乙級專業證照,表現優異者。
八、應屆畢業生在學期間保持全勤者。
九、建教生於校外實習工作全勤者。
十、獲選擔任全校模範生。
十一、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
第9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特別獎勵:
一、累記滿三大功後,又有合於記大功之事實者。
二、長期表現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或同學,有具體事實者。
三、幫助別人解決重大困難,有具體事實值得表揚者。
四、有特殊義勇行為,足為同學楷模者。
五、有特殊優良行為,堪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六、舉發重大不法活動,經查明屬實者。
七、其他合於特別獎勵者。
第10條 有下列事項之一者記警告:
一、與同學吵架,情節輕微者。
二、不遵守課堂及午休秩序,影響他人學習及午休環境,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三、隨地吐痰、亂丟垃圾,或有其他破壞環境衛生行為,以致影響環境衛生或整潔,經勸導仍未改正者。
四、宿舍內務不整潔者。
五、聚眾滋事,經查為當事人或當事人邀約(含當事人授意他人邀約)一同助陣,情節輕微或初犯者。
六、拾金(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已有悔悟者。
七、使用帶有攻擊、謾罵、侮辱、貶損等不當言語、文字或圖片,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侵害他人名譽,情節較輕者。
八、未攜帶教科書籍或工具,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九、課堂未按規定作息,假借其他理由、公務之名,逗留教室內、外,初犯者。
十、學習態度不佳者。
十一、非開放時間內,未經核准進入社團處所,或於社團活動時間嬉鬧影響安寧者。
十二、未經師長同意使用學校資訊設備,或使用該設備未用於課業(公務)者。
十三、擔任值日生或各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他人權益或工作推展者,經勸導仍未改正者。
十四、上放學不遵守交通規則或引導,情節輕微者。
十五、經催促仍未依規定時限,繳交各項資料或回條者。
十六、不遵守上放學刷卡及請假規則,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十七、 違反本校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定,使用電子產品(如手機、平板電腦、電腦等),情節非重大者或初犯者。
十八、違反本校學生乘坐校車管理辦法,情節非重大者。
十九、蓄意未依時完成公共服務,情節輕微者。
二十、無正當理由未依時完成環境整理打掃,影響他人權益或工作之進行,經勸導仍未改正者。
二十一、無正當理由未依時參加志願或奉派報名校內比賽項目,未到且未告知主辦單位,情節輕微者。
二十二、無正當理由不服從糾察隊因執行公務之糾正,情節輕微者。
第11條 有下列事項之一者記小過:
一、不按規定進出校區者,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二、不遵守課堂及午休秩序,影響他人學習及午休環境,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三、違反本校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定,使用電子產品(如手機、平板電腦、電腦等),情節嚴重或屢勸不聽者。
四、對師長、同學、朋友詢問事件以不誠實之謊言誤導,致事件未能妥善處理或於人員、財物受到傷害及違法違規 行為發生前阻卻,情節重大者。
五、蓄意未依時完成公共服務,經勸導無效且嚴重影響公共事務之推動者。
六、擾亂校園安全秩序,已危害他人受教權益,情節尚非重大者。
七、有侵占或詐欺行為,或毀損他人財物,情節尚非重大者。
八、雙方發生衝突有肢體碰撞、毆打他人等情事,情節較輕者。
九、冒用或偽造、變造文書、準文書、印章印文、署押,情節輕微者。
十、攜帶經學校公告禁止之危險性物品,情節尚非重大者。
十一、未經許可擅入他人教室者(含空置教室及實習場所),影響班級秩序或破壞環境。
十二、出入禁止18歲以下進入場所,情節尚非重大者。
十三、集會或科週會時間,秩序不佳或錯誤行為經糾正而不改正者。
十四、不遵守上放學刷卡及請假規則,經勸導仍屢犯,情節嚴重者。
十五、不假離校從大門外出者,經制止仍不聽從者。
十六、校內用電導致公共危險或影響正常教學之虞,經勸導不聽者。
十七、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
十八、違反考場規則,情節輕微者。
十九、攜帶或閱讀有害其身心健康、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出版品、圖書、影片或香菸、電子菸、檳榔、酒、打火機等違禁品,情節輕微,已有悔悟者。
二十、聚眾滋事,經查為當事人或當事人邀約(含當事人授意他人邀約)一同助陣,情節嚴重或累犯者。
二十一、私拆他人函件或蓄意私自窺視公文書者。
二十二、無正當理由不服從糾察隊因執行公務之糾正,情節嚴重者。
二十三、上放學不遵守交通規則或引導,情節嚴重者。
二十四、蓄意協助同學從事違規等不良行為(把風)者。
二十五、住宿生不假外宿;非住宿生未經許可進入學生宿舍;住宿生帶校外人士進入宿舍者。
二十六、課堂未按規定作息,假借其他理由、公務之名,逗留教室內、外,累犯者。
二十七、未遵守實習紀律或實習工場安全規定,情節輕微者。
二十八、使用校園網路觸犯侵害智慧財產權、濫用網路系統、或私自安裝軟體者。
二十九、使用帶有攻擊、謾罵、侮辱、貶損等不當言語、文字或圖片,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侵害他人名譽或恐嚇他人,情節尚非重大者。
三十、破壞公物經查證屬實,情節嚴重者。
三十一、非相關社團成員使用紙牌類(含大富翁、象棋、麻將、桌遊之類)遊戲者,或相關社團成員於非社團課程時間使用紙牌類(含大富翁、象棋、麻將、桌遊之類)遊戲;經查證有賭博行為(不限賭注內容)、影響學習者。
三十二、非經校務需求而蒐集、處理、利用他人個資並意圖為自己、他人或民間業者獲得不法之利益,情節較輕者。
三十三、違反法律經警察機關移送法辦者。
三十四、拾金(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而無悔悟者。
三十五、無正當理由未依時參加志願或奉派報名校外比賽項目,未到且未告知主辦單位,情節嚴重者。
三十六、違反本校學生乘坐校車管理辦法,情節較嚴重者。
三十七、隨地吐痰、亂丟垃圾,或有其他破壞環境衛生行為,以致影響環境衛生或整潔,屢勸仍再犯或情節嚴重者。
三十八、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認定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情節輕微者。
三十九、經本校校園霸凌防治委員會調查確認有霸凌行為,情節輕微者。
第12條 有下列事項之一者記大過:
一、參加校外不良幫派組織者。
二、毆打、威脅、恐嚇同學,情節嚴重者。
三、違反考場規則,情節嚴重者。
四、強行借用、竊盜、搶奪他人財物,情節嚴重者。
五、未遵守實習紀律或實習工場安全規定,情節重大者。
六、刻意破壞環境、設施,致使影響公共安全或環境衛生者。
七、聚眾滋事,經查為當事人或當事人邀約(含當事人授意他人邀約)隨同叫囂、嗆聲、威脅、恐嚇勒索、逞兇鬥狠者,以致產生衝突行為者。
八、越牆進出學校者。
九、喝酒、嚼食檳榔、賭博行為或抽菸(含電子煙),情節嚴重者。
十、攜帶「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30條」所指違法物品到校,足以妨害公共(他人)安全者。
十一、故意毀損學校設備或撕毀學校佈告者。
十二、在校外言行涉法,涉及公共安全並衍生民眾投訴或負面輿情,情節嚴重者。
十三、雙方發生衝突有肢體碰撞、毆打他人等情事,情節較重者。。
十四、住宿生私自留宿異性者。
十五、公然侮辱師長、或散佈不實言論詆毀學校、師長、同學者。
十六、利用學校資訊設備或個人行動載具,連結色情網站者或於網路進行非法行為者。
十七、非經校務需求而蒐集、處理、利用他人個資並意圖為自己、他人或民間業者獲得不法之利益,情節嚴重者。
十八、未經核准影印、抄錄、竊取公文書者。
十九、使用校園網路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濫用網路系統、或私自安裝軟體,以致造成資訊設備中毒,情節嚴重者。
二十、使用帶有攻擊、謾罵、侮辱、貶損等不當言語、文字或圖片,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侵害他人名譽或恐嚇他人,情節重大者。
二十一、冒用或偽造、變造文書、準文書、印章印文,情節嚴重者。
二十二、違反本校學生乘坐校車管理辦法,情節重大者。
二十三、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認定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情節重大者。
二十四、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認定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但未滿18歲之學生間合意發生刑法第二二七條之行為者,不在此限。
二十五、經本校校園霸凌防治委員會調查確認有霸凌行為,情節嚴重者。
第13條 學生之獎懲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嘉獎及小功之獎勵,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校安教官、輔導教師,經學務處主任核定後公布。
二、大功之獎勵,應提由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經校長核定後公布。
三、警告、小過懲處,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學生獎懲建議表」(格式如附件一)並會知導師、輔導校安教官、輔導教師及相關處室人員,經學務主任核定。但會簽過程中相關人員如對懲處建議有異議時,得先提請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
四、大過以上或符合本要點應記嘉獎、小功、警告、小過但具爭議性、由校長交議之其他重大學生獎懲事件者,應送學生獎懲委員會評議後,由校長核定。
五、未達大過懲處,由導師以電話通知學生家長或其監護人;大過以上懲處之決定,應以書面(學生獎懲通知書)記載懲處事實、理由及依據,並附記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事項,函知當事人。
六、為重大懲處,必要時並得函請其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事宜。
七、累計滿三大過,通知家長帶回管教五日,之後每累計滿一大過,通知家長帶回管教五日。
第14條 學生、家長、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於送達學生獎懲通知書次日起三十日內,如有不服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15條 學生休學期間,獎懲紀錄仍累計核算,但對等之獎懲紀錄得予相抵。其他學校學生轉入本校後,獎懲紀錄延續累計計算。
第16條 學生受懲處處分後,得依本校「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辦法」銷過。學生完成改過銷過程序後,學校應註銷學生懲處紀錄。
第17條 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更新時間:2025-02-21 07:56:22|點閱次數: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