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本校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辦法(113.01.19通過)

苗栗縣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辦法

1050630日期末校務會議通過

1080628日校務會議修訂

1090827日期初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0217日期初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0630日期末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0630日期末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0119日期末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壹、依據:

    教育部110111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130855D號令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暨本校生活輔導實際需要訂定。

貳、目的:

    基於教育愛心,為鼓勵學生改過自新,奮發向上,敦勵品德,特訂定本辦法。

參、實施對象:

    凡因違反校規受處分(含警告、小過、大過)本校學生於公佈處分,經輔導考察確實有改過自新積極向上,且在考核期間未再觸犯任何校規者,均可按規定手續辦理銷過。

肆、考查時間規定:

    從違反校規公佈處份,經「同意申請銷過」至「同意註銷」之間為考查期間;「警告」須自同意申請銷過日起一週以上,「小過」須二週以上,「大過」須經六週以上考查。考查時間若再犯校規者,其「銷過申請表」作廢,並在一個月內不得再申請。

伍、限制:因違反下列校規處分者不得提出申請。

    一、侮辱師長者。(經當事師長附署同意銷過者除外)

    二、糾眾械鬥者。

    三、違犯法律行為者。

    四、影響校園安全者。

    五、其他有辱校譽者。

陸、實施要點:

  一、凡受處份記錄之學生,經考查確有改過自新,積極向上之具體事實,且在考查期間,未再觸犯任何校規,均可經由本實施辦法,辦理銷過審議。

  二、學生參與「畢業旅行」、「校外教學」及「畢業典禮」活動前,因未積極進行改過銷過,而累計滿3大過以上不得參加是項活動。

  三、學生銷過實施規定:

       ()申請銷過學生,自公佈日起,可向學務處生活輔導組領取「銷過申請(考核)表」辦理。(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二)每份申請表以申請一種處分為限。

       ()填寫申請表時,應加註導師、生輔組長及任課老師意見。

  四、申請程序:

       ()兩次小過以下處分,自公佈起,向生輔組提出申請,經導師及科任老師「同意申請銷過」附署後,經生輔組審核,學務主任核備,通過「輔導銷過觀察」學生輔導銷過觀察記錄表如附件三)後,經學務主任核准後,始准予註銷。

       ()大過以上處分,自公佈起,可提出銷過申請,除經導師、生輔組長及任課老師同意附署後,經生輔組審核,學務主任核備,校長同意,通過「輔導銷過觀察」學生輔導銷過觀察記錄表如附件三)後,呈請校長核准後,始准予註銷。

  五、學生學期操行總成績之計算:凡經銷過確鑿者,其原受懲記錄概不予核計,亦不登記該生成績報告單,唯其記錄應在個人資料上保留備查。

  六、學生在校期間,各學期德育總成績、等第、評語均應評定、登錄,並妥慎保存之。

  七、學生改過銷過後,應於該生獎懲記錄上註記完成日期。

柒、銷過時間,週一至週五及寒暑假實施:

  一、週一至週五期間,每日第一節至第七節(含午)實施,由各班導師及任課教師管制。

  二、寒暑假實施時,八一前向導師報到,由導師指派工作,一六○○離校前再向導師簽證管制。滿三小時【愛校服務】可註銷「警告乙次」;滿八小時【愛校服務】可註銷「小過乙次」;滿二十四小時【愛校服務】可註銷「大過乙次」。未滿【愛校服務】時數、或工作不力者不予註銷。

捌、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報請  校長核定施行,修正時亦同。


 

消息公佈欄

時間類別單位標題發佈點閱
跳至網頁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