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辦法
105年06月30日期末校務會議通過
108年06月28日校務會議修訂
109年08月27日期初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年02月17日期初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06月30日期末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06月30日期末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年01月19日期末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4年06月30日期末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5年01月23日期末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壹、依據:
依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及「學生獎懲規定」辦理。
貳、目的:
鼓勵並輔導學生改過遷善,涵養優良品德,彰顯教育功能,建立學生榮譽感,特訂定本辦法。
參、實施對象:
凡因違反校規受處分(含警告、小過、大過)學生,經輔導考查確實有改過自新、積極向善,且在考核期間未再觸犯任何校規者,均可按規定手續辦理銷過。
肆、考查時間規定:
從違反校規公佈處份,經「同意申請銷過」至「同意註銷」之間為考查期間;「警告」須自同意申請銷過日起一週以上,「小過」須三週以上,「大過」須經九週以上考查。考查時間若再犯校規者,其「銷過申請表」作廢,並在一個月內不得再申請。
伍、實施要點:
一、凡受處份記錄之學生,經考查確有改過自新,積極向上之具體事實,且在考查期間,未再觸犯任何校規,均可經由本實施辦法,辦理銷過審議。
二、學生參與「畢業旅行」、「校外教學」及「畢業典禮」活動前,因未積極進行改過銷過,而累計滿3大過以上不得參加是項活動。
三、學生銷過實施規定:
(一)學生違犯校規後,須在學期中上課時間實施銷過。
(二)若要申請寒、暑假愛校銷過,需於學期中完成個人懲處累計的三分之一以上(含),方可提出申請。
(三)申請銷過學生,自公佈日起,可向學務處生活輔導組領取「銷過申請(考核)表」辦理。(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二)每份申請表以申請一種處分為限。
(四)填寫申請表時,應加註導師、生輔組長及任課老師意見。
四、申請程序:
(一)兩次小過以下處分,自公佈起,向生輔組提出申請,經導師及科任老師「同意申請銷過」附署後,經生輔組審核,學務主任核備,通過「輔導銷過觀察」學生輔導銷過觀察記錄表如附件三)後,經學務主任核准後,始准予註銷。
(二)大過以上處分,自公佈起,可提出銷過申請,除經導師、生輔組長及任課老師同意附署後,經生輔組審核,學務主任核備,校長同意,通過「輔導銷過觀察」學生輔導銷過觀察記錄表如附件三)後,呈請校長核准後,始准予註銷。
五、學生學期操行總成績之計算:凡經銷過確鑿者,其原受懲記錄概不予核計,亦不登記該生成績報告單,唯其記錄應在個人資料上保留備查。
六、學生在校期間,各學期德育總成績、等第、評語均應評定、登錄,並妥慎保存之。
七、學生改過銷過後,應於該生獎懲記錄上註記完成日期。
陸、銷過時間,週一至週五及寒暑假實施:
一、週一至週五期間,每日第一節至第七節(含午休)實施,由各班導師及任課教師管制。
二、寒暑假實施時,8:10前及15:45後須至學務處簽到退,由學務處指派愛校服務工作。全校同仁上班期間由導師負責督導,餘由學務處派員督導。滿三小時【愛校服務】可註銷「警告乙次」;滿八小時【愛校服務】可註銷「小過乙次」;滿二十四小時【愛校服務】可註銷「大過乙次」。未滿【愛校服務】時數、或工作不力者不予註銷。
柒、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更新時間:2026-01-27 13:30:30|點閱次數:5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