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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學生獎懲規定(112.05.15通過)

苗栗縣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學生獎懲規定

1080118日期末會議修訂

1080628日期末校務會議通過修訂

1090827日期初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0702日期初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0613日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0630日期末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0209日期初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0515日第二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1條         苗栗縣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引導學生行為、維持學校秩序、確保學生學習成效必要,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學生獎懲規定常見錯誤態樣一覽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050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59130D號審查意見表及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訂定「苗栗縣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學生獎懲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2條         本規定目的如下:

一、鼓勵學生敦品勵學,表彰學生優良表現。

二、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崇尚法治及符合社會規範精神。

三、引導學生身心發展及向上精神,啟發學生自治自律與反省能力。

四、維護校園學習環境秩序,確保學校教育活動正常施行。

第3條         學生獎懲,除應符合相關法令及規定外,亦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尊重學生人格尊嚴,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二、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多獎勵少懲罰,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三、獎懲之決定,應力求審慎客觀,並兼顧學生隱私權。

四、個案處理應注意時效,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五、懲處前應以適當方式,給予學生陳訴意見機會。

第4條         學生懲處應審酌個別學生特殊情狀,作為懲處輕重之參考:

一、行為動機與目的。

二、行為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學生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行為後之態度。

第5條         學生獎勵與懲處措施如下: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大功及特別獎勵。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

第6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嘉獎:

一、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經常禮節週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三、熱心參加課外活動,確有優異成績表現者。

四、節儉樸實足為同學模範者。

五、校內拾金()不昧,其行可嘉者。

六、住宿生經常內務整潔者。

七、同學間能互助合作,足為同學模範者。

八、擔任班級幹部者。

九、經常主動為公服務者。

十、見義勇為舉發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十一、勸告同學向上,有具體事實者。

十二、運動比賽時,能表現體育道德及風度者。

十三、為團體服務表現優良者。

十四、愛護公物有具體事實者。

十五、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十六、扶助老弱婦孺殘障者,有具體事實者。

十七、作業寫作認真,足為同學模範者。

十八、熱心維護校園公共權益,有具體事實者。

十九、積極參與環境保護工作,有具體事實者。

二十、對校園環境衛生主動盡力維護有具體事實者。

二十一、善盡環境區域打掃之責,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十二、課堂上經常表現優異,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十三、累積3張弘德實踐德目實踐紀錄單者。

二十四、於校外參加各項有益身心健康活動(如路跑、鐵人三項、腳踏車比賽等) ,獲獎或領有完成證明者。

二十五、符合本校學生乘坐校車管理辦法,有事實表現者。

二十六、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

第7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小功:

一、擔任學校旗手、播音、秩序評分、整潔評分、升旗司儀、學生指揮、門禁管制、車長等公差者。

二、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或競賽,因而增進校譽者。

三、校外生活言行表現優異,有具體事實者。

四、擔任各級幹部負責盡職者。

五、舉發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六、推展正當課餘活動,表現優異,有具體事實者。

七、熱心公益,增進團體利益,有具體事實者。

八、見義勇為,增進團體或同學權益,有具體事實者。

九、敬老扶幼,表現優異,有具體事實者。

十、協助擔任校內各項競賽、國中技藝競賽、技術士技能檢定等服務同學,表現優異,有具體事實者。

十一在校期間,考取各科技術士技能檢定丙級證照,或相當於丙級專業證照,表現優異者。

十二、學生學期內無缺曠全勤者。

十三、代表班級擔任班級模範生。

十四、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

第8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大功:

一、擔任交通服務隊者。

二、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有具體事實,足為同學楷模者。

三、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有具體事實者。

四、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因而增進校譽者。

五、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或競賽,成績特殊優異,因而增進校譽者。

六、參加校外各種服務,績效特別優異,有具體事實者。

七、拾金()不昧,經民眾或校外機關來函告知,其行足為表率者。

 八、在校期間,考取各科技術士技能檢定乙級證照,或相當於乙級專業證照,表現優異者。

九、應屆畢業生在學期間保持全勤者。

十、建教生於校外實習工作全勤者。

十一、獲選擔任全校模範生。

十二、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

第9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特別獎勵:

一、累記滿三大功後,又有合於記大功之事實者。

二、長期表現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或同學,有具體事實者。

三、幫助別人解決重大困難,有具體事實值得表揚者。

四、有特殊義勇行為,足為同學楷模者。

五、有特殊優良行為,堪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六、舉發重大不法活動,經查明屬實者。

七、其他合於特別獎勵者。

第10條     有下列事項之一者記警告:

一、與同學吵架,情節輕微者。

二、上課不遵守課堂秩序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三、隨地吐痰或拋棄廢棄物,致影響環境衛生或整潔,情節輕微者。

四、宿舍內務不整潔者。

五、不按時繳交週記予導師批閱(不含週記抽查)經勸導仍未改正者。

六、拾金()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已有悔悟者。

七、使用言語或文字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侵害他人名譽情節尚非重大者。

八、學習態度不佳者。

九、非開放時間內,未經核准進入社團處所,或於社團活動時間嬉鬧影響安寧者。

十、參與環境整理打掃時,言行影響他人權益或工作之進行,經勸導不改正者。

十一、未經師長同意使用學校資訊設備,或使用該設備未用於課業(公務)者。

十二、擔任值日生或各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他人權益或工作推展者,經勸導仍未改正者。

十三、自行(腳踏)車雙載,違反交通安全者。

十四、騎自行車未戴安全帽者,經糾正仍不改進者。

十五、經催促仍未依規定時限,繳交各項資料或回條者。

十六、不遵守請假規則,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十七、違反本校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定,使用電子產品(如手機、平板電腦、電腦等),情節非重大者。

十八、違反本校學生乘坐校車管理辦法,情節非重大者。

十九、蓄意未依時完成公共服務,情節輕微者。

二十、無正當理由未依時完成環境整理打掃,影響他人權益或工作之進行,經勸導仍未改正者。

二十一、亂丟垃圾,或有其他破壞環境衛生行為,經勸導仍未改正者。

二十二、無正當理由未依時參加志願或奉派報名校內比賽項目,未到且未告知主辦單位,情節輕微者。

二十三、無正當理由不服從糾察隊因執行公務之糾正,情節輕微者。

第11條     有下列事項之一者記小過:

一、不按規定進出校區者,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二、上課不遵守課堂秩序,影響他人學習,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三、違反本校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定,使用電子產品(如手機、平板電腦、電腦等)

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四、對師長、同學、朋友詢問事件以不誠實之謊言誤導,致事件未能妥善處理或於人

員、財物受到傷害及違法違規 行為發生前阻卻,情節重大者。

五、蓄意未依時完成公共服務,經勸導無效且嚴重影響公共事務之推動者。

六、擾亂校園安全秩序,已危害他人受教權益,情節尚非重大者。

七、有侵占或詐欺行為,或毀損他人財物,情節尚非重大者。

八、雙方發生衝突有肢體碰撞毆打他人,情節輕微者。

九、冒用或偽造、變造文書、準文書、印章印文、署押,情節輕微者。

十、攜帶經學校公告禁止之危險性物品,情節尚非重大者。

十一、經宣導後,仍至危險水域或未經公告為合格水域戲水,情節尚非重大者。

十二、出入禁止18歲以下進入場所,情節尚非重大者。

十三、集會或科週會時間,秩序不佳或錯誤行為經糾正而不改正者。

十四、不遵守請假規則,經勸導仍屢犯,情節嚴重者。

十五、不假離校從大門外出者經制止仍不聽從者。

十六、校內用電導致公共危險或影響正常教學之虞,經勸導不聽者。

十七、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

十八、違反考場規則,情節輕微者。

十九、攜帶或閱讀有害其身心健康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出版品圖書

影片或香菸、電子菸、檳榔、酒、打火機等違禁,情節輕微,已有悔悟者

二十、無故不服從師長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而為之指導、管教者。

二十一、私拆他人函件或蓄意私自窺視公文書者。

二十二、無正當理由不服從糾察隊因執行公務之糾正情節嚴重者。

二十三、違反道路交通規則或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者、或無照駕駛者

二十四、蓄意協助同學從事違規等不良行為(把風)者。

二十五、住宿生不假外宿;非住宿生未經許可進入學生宿舍;住宿生帶校外人士進入

宿舍者。

二十六、毆打他人情節輕微者。

二十七、未遵守實習紀律或實習工場安全規定,情節輕微者。

二十八、使用校園網路觸犯侵害智慧財產權、濫用網路系統、或私自安裝軟體者。

二十九、於公開場合(含網路)發表帶有攻擊、謾罵、侮辱、貶損他人人格等不當言論

者。

三十、破壞公物不自動報告情節嚴重者。

三十一、非相關社團成員使用紙牌類(含大富翁、象棋、麻將之類)遊戲者,或相關

社團成員於非社團課程時間使用紙牌類(含大富翁、象棋、麻將之類)遊

戲;經查證有賭博行為(不限賭注內容)者。

三十二、替民間業者蒐集個人資料,經糾正而深知悔改者。

三十三  、違反法律經警察機關移送法辦者。

三十四、拾金()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而無悔悟者。

三十五、無正當理由未依時參加志願或奉派報名校外比賽項目,未到且未告知主辦

單位,情節嚴重者。

三十六、違反本校學生乘坐校車管理辦法,情節較嚴重者。

三十七、亂丟垃圾,或有其他破壞環境衛生行為,屢勸仍再犯或情節嚴重者。

三十八、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認定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情節輕微者。

三十九、經本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確認有霸凌行為,情節輕微者。

第12條     有下列事項之一者記大過:

一、參加校外不良幫派組織者。

二、毆打、威脅、恐嚇同學,情節嚴重者。

三、違反考場規則,情節嚴重者。

四、強行借用竊盜、搶奪他人財物,情節嚴重者。

五、未遵守實習紀律或實習工場安全規定,情節重大者。

六、刻意破壞環境、設施,致使影響公共安全或環境衛生者。

七、聚眾與人理論、爭論、談判,或無理抗議者。

八、越牆進出學校者。

九、喝酒嚼食檳榔、賭博行為或抽菸(含電子煙),情節嚴重者。

十、攜帶「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30條」所指違法物品到校,

足以妨害公共(他人)安全者。

十一、故意毀損學校設備或撕毀學校佈告者。

十二、隨同叫囂、嗆聲、威脅、恐嚇勒索、逞兇鬥狠者或涉及群毆事件者。

十三、在校外言行涉法,涉及公共安全並衍生民眾投訴或負面輿情,情節嚴重者。

十四、兩人互毆致傷;情節重大者。

十五、住宿生私自留宿異性者。

十六、公然侮辱師長、或散佈不實言論詆毀學校、師長、同學者。

十七、利用學校資訊設備或個人行動載具,連結色情網站者或於網路進行非法行為者。

十八、利用本校學生名義,替業者蒐集個人資料,經糾正不改者。

十九、未經核准影印、抄錄、竊取公文書者。

二十、使用校園網路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濫用網路系統、或私自安裝軟體,以致造成資訊設備中毒,情節嚴重者。

二十一、利用文字、圖片或網路攻訐他人,情節重大者。

二十二、上傳不雅文字、圖像、影片者。

二十三、學生言詞或行為涉及「公然侮辱」或「毀謗」等法律責任者。

二十四、冒用或偽造、變造文書、準文書、印章印文,情節嚴重者。

二十五、違反本校學生乘坐校車管理辦法,情節重大者。

二十六、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認定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情節重大者。

二十七、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認定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但未滿18歲之學生間合意發生刑法第二二七條之行為者,不在此限。

二十八、經本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確認有霸凌行為,情節嚴重者。

第13條     學生之獎懲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嘉獎及小功之獎勵,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輔導校安教官、輔導教師,經學務處主任核定後公布。

二、大功之獎勵,應提由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經校長核定後公布。

三、警告、小過懲處,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學生獎懲建議表」(格式如附件一)並會知導師、輔導校安教官、輔導教師及相關處室人員,經學務主任核定。但會簽過程中相關人員如對懲處建議有異議時,得先提請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

四、大過以上或符合本要點應記嘉獎、小功、警告、小過但具爭議性、由校長交議之其他重大學生獎懲事件者,應送學生獎懲委員會評議後,由校長核定。

五、未達大過懲處,由導師以電話通知學生家長或其監護人;大過以上懲處之決定,應以書面(獎懲通知書)記載懲處事實、理由及依據,並附記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事項,函知當事人。

六、為重大懲處,必要時並得函請其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事宜。

七、累計滿三大過後,每累計一大過,通知家長帶回管教五日。

第14條     學生、法定代理人、家長或監護人於送達獎懲通知書次日起三十日內,如有不服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15條     學生違反本規定達記大過以上處分,應依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16條     學生休學期間,獎懲紀錄仍累計核算,但對等之獎懲紀錄得予相抵。其他學校學生轉入本校後,獎懲紀錄重新計算。

第17條     學生受懲處處分後,得依本校改過銷過規定辦理銷過。學生完成改過銷過程序後,學校應註銷學生懲處紀錄。

第18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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