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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行動載具管理規範(111.10.24通過)

苗栗縣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行動載具管理規範

         1090827日期初校務會議通過

1101002日家長委員會議第一次修正通過

1111024日導師會議第二次修正通過

壹、依據:

  一、本校1070828日校務會議主席指()示事項。

  二、教育部1080617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三、本校1101002日家長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貳、定義:

        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載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終端裝置等。

貳、目的:

        為使學生學習順暢,在不干擾教學進行的前提下,有限度地保障學生使用行動載具設備權利,特訂定本管理規範。

參、使用規範:

一、學生行動載具從到校進班後,由導師統一收進手機櫃中,並上鎖保管,開放時間為中午1200~1230,其餘時間除非特殊緊急情形或教學需要,一律不得取出使用。

二、行走時禁止使用、撥打手機,以免危及他人安全(如碰撞),接聽手機即刻停止行進,勿邊走邊講。

三、使用手機輕聲細語,勿大聲喧嘩、干擾他人與口出穢言。

四、學生行動載具於1545下課鐘響後,依照各班級規定取回方式,即可領取。

肆、行動載具使用若違犯上列規定,及以下案例發生,將依校規懲處。

一、利用行動載具做為聚眾滋事聯繫工具者。

二、違反行動載具使用規定,致影響個人、班級及其他人員學習狀況者。

三、以行動載具拍照、錄音及攝影功能,進行惡作劇、偷拍,造成他人不悅、傷害。

四、使用行動載具(相關通訊產品、相關應用軟體),影響學校各項校務運作者。

五、規避將行動載具收進手機櫃中。

六、於開放時間外,私自開啟手機櫃拿取行動載具。

伍、學生若於開放時間外,私自開啟手機櫃拿取行動載具,造成其他同學行動載具遺失,將由該學生負責所有行動載具遺失賠償責任。

陸、違規處置:

一、凡違反學校「行動載具管理規範」規定,由導師暫時保管手機,並通知家長到校領回。

二、違反學校「行動載具管理規範」規定,家長無法到校領回者,則依本校學生獎懲規定第11條第四項「上課時未依規定使用電子產品(如手機、平板電腦、電腦等),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小過乙次。如為累犯得以加重處分。

三、如使用行動載具違反民、刑事責任,肇生法律問題,概由當事人自負相關責任,並得按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辦法檢討議處。

四、任何考試期間使用行動載具,並藉以用為達成違反考試相關行為者,依校規處分。

柒、本管理規範經相關會議討論決議,陳請  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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