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學生獎懲規定
108年01月18日期末會議修訂
108年06月28日期末校務會議通過修訂
109年08月27日期初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年07月02日期初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06月13日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06月30日期末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02月09日期初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05月15日第二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年06月28日期末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4年06月30日期末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4年06月30日期末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1條 苗栗縣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引導學生行為、維持學校秩序、確保學生
學習成效必要,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
及運作辦法、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
劃注意事 項、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學生獎懲規定常見錯誤態
樣一覽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05月26日臺教授國字第1140043845號函、審查意見
表及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訂定「苗栗縣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學生獎懲規定」
(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2條 本規定目的如下:
一、鼓勵學生敦品勵學,表彰學生優良表現。
二、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崇尚法治及符合社會規範精神。
三、引導學生身心發展及向上精神,啟發學生自治自律與反省能力。
四、維護校園學習環境秩序,確保學校教育活動正常施行。
第3條 學生獎懲,除應符合相關法令及規定外,亦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尊重學生人格尊嚴,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二、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多獎勵少懲罰,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三、獎懲之決定,應力求審慎客觀,並兼顧學生隱私權。
四、個案處理應注意時效,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五、懲處前應以適當方式,給予學生陳訴意見機會。
五、懲處前應以適當方式,給予學生陳訴意見機會。
第4條 學生懲處應審酌個別學生特殊情狀,作為懲處輕重之參考:
一、行為動機與目的。
二、行為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學生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行為後之態度。
第5條 學生獎勵與懲處措施如下: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大功及特別獎勵。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
第6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嘉獎:
一、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經常禮節週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三、熱心參加課外活動,確有優異成績表現者。
四、節儉樸實足為同學模範者。
五、校內拾金(物)不昧,其行可嘉者。
二、經常禮節週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三、熱心參加課外活動,確有優異成績表現者。
四、節儉樸實足為同學模範者。
五、校內拾金(物)不昧,其行可嘉者。
六、住宿生經常內務整潔者。
七、同學間能互助合作,足為同學模範者。
八、擔任班級幹部者。
九、經常主動為公服務者。
十、見義勇為舉發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十一、勸告同學向上,有具體事實者。
十二、運動比賽時,能表現體育道德及風度者。
十三、為團體服務表現優良者。
十四、愛護公物有具體事實者。
十五、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十六、扶助老弱婦孺殘障者,有具體事實者。
十七、作業寫作認真,足為同學模範者。
十八、熱心維護校園公共權益,有具體事實者。
十九、積極參與環境保護工作,有具體事實者。
二十、對校園環境衛生主動盡力維護有具體事實者。
二十一、善盡環境區域打掃之責,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十二、課堂上經常表現優異,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十三、累積3張弘德實踐德目實踐紀錄單者。
二十四、於校外參加各項有益身心健康活動(如路跑、鐵人三項、腳踏車比賽等) ,獲獎或
領有完成證明者。
領有完成證明者。
二十五、符合本校學生乘坐校車管理辦法,有事實表現者。
二十六、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
第7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小功:
一、擔任學校旗手、秩序評分、整潔評分、學生指揮、門禁管制、車長等公差者。
二、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或競賽,因而增進校譽者。
三、校外生活言行表現優異,有具體事實者。
四、擔任各級幹部負責盡職者。
五、舉發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六、推展正當課餘活動,表現優異,有具體事實者。
七、熱心公益,增進團體利益,有具體事實者。
八、見義勇為,增進團體或同學權益,有具體事實者。
九、敬老扶幼,表現優異,有具體事實者。
十、協助擔任校內各項競賽、國中技藝競賽、技術士技能檢定等服務同學,表現優異,有
具體事實者。
具體事實者。
十一、在校期間,考取各科技術士技能檢定丙級證照,或相當於丙級專業證照,表現優異
者。
者。
十二、學生學期內無缺曠全勤者。
十三、代表班級擔任班級模範生。
十四、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
第8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大功:
一、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有具體事實,足為同學楷模者。
二、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有具體事實者。
三、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因而增進校譽者。
四、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或競賽,成績特殊優異,因而增進校譽者。
五、參加校外各種服務,績效特別優異,有具體事實者。
六、拾金(物)不昧,經民眾或校外機關來函告知,其行足為表率者。
七、在校期間,考取各科技術士技能檢定乙級證照,或相當於乙級專業證照,表現優異者。
八、應屆畢業生在學期間保持全勤者。
九、建教生於校外實習工作全勤者。
十、獲選擔任全校模範生。
十一、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
第9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特別獎勵:
一、累記滿三大功後,又有合於記大功之事實者。
二、長期表現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或同學,有具體事實者。
三、幫助別人解決重大困難,有具體事實值得表揚者。
四、有特殊義勇行為,足為同學楷模者。
五、有特殊優良行為,堪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六、舉發重大不法活動,經查明屬實者。
七、其他合於特別獎勵者。
第10條 有下列事項之一者記警告:
一、與同學言語衝突,影響團體秩序或他人權益,情節輕微者。
二、不遵守課堂及午休秩序,影響他人學習及午休環境,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三、隨地吐痰、亂丟垃圾,或有其他破壞環境衛生行為,以致影響環境衛生或整潔,經勸導
仍未改正者。
仍未改正者。
四、宿舍內務不整潔,致影響他人權益或有其他破壞環境衛生行為,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五、聚眾滋事,經查為當事人或當事人邀約(含當事人授意他人邀約)一同助陣,情節輕微或
初犯者。
初犯者。
六、拾金(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已有悔悟者。
七、使用言語、文字、圖片、動作或影音等,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侵害他
人名譽或侮辱、恐嚇、誹謗他人他人權益減損,情節較輕者。
人名譽或侮辱、恐嚇、誹謗他人他人權益減損,情節較輕者。
八、出席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活動,中途不假離開,涉及學生安全,影響活動秩序及他人
學習,情節輕微者。
學習,情節輕微者。
九、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嚷、慶生活動、丟水球、教學區打球等言行,已影響他人權益或校園
安全公共秩序,經勸導後仍未改正,情節輕微者。
安全公共秩序,經勸導後仍未改正,情節輕微者。
十、非開放時間內,未經核准進入社團處所,致影響他人權益或影響校園安全秩序者, 或於
社團活動時間嬉鬧影響他人權益,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社團活動時間嬉鬧影響他人權益,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十一、未經師長同意使用學校資訊設備,或使用該設備未用於課業(公務),致影響 他人權
益或損壞資訊設備,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益或損壞資訊設備,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十二、擔任值日生或各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他人權益或工作推展者,經勸導仍 未改正
者。
者。
十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情節輕微者。
十四、經催促仍未依規定時限,繳交各項資料或回條,致影響學校事務推展,經勸導 後仍不
改正者。
改正者。
十五、不遵守請假規則,經勸導後仍未改正,情節輕微者。
十六、違反本校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定,使用電子產品(如手機、平板電腦、電腦等),情節
非重大者或初犯者。
非重大者或初犯者。
十七、搭乘學生專車於車上嘻笑打鬧、高聲喧嘩、亂丟垃圾、騷擾、妨害他人等,影 響公共
秩序或他人權益,經勸導仍未改正,且情節輕微者。
秩序或他人權益,經勸導仍未改正,且情節輕微者。
十八、無正當理由,未依時完成公共服務,經勸導無效,影響公共事務之推動,情節 輕微
者。
者。
十九、無正當理由未依時完成環境整理打掃,影響他人權益或工作之進行,經勸導仍未改正
者。
者。
二十、無正當理由未依時參加志願或奉派報名校內比賽項目,未到且未告知主辦單位,情節
輕微者。
輕微者。
二十一、無正當理由不服從糾察隊因執行公務之糾正,情節輕微者。
第11條 有下列事項之一者記小過:
一、不假離校外出或越牆進出學校,情節尚非重大者。
二、不遵守課堂及午休秩序,影響他人學習及午休環境,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三、違反本校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定,使用電子產品(如手機、平板電腦、電腦等),情節嚴
重或屢勸不聽者。
重或屢勸不聽者。
四、對師長、同學、朋友詢問事件以不誠實之謊言誤導,致事件未能妥善處理或於人員、財
物受到傷害及違法違規 行為發生前阻卻,情節重大者。
物受到傷害及違法違規 行為發生前阻卻,情節重大者。
五、無正當理由,未依時完成公共服務,經勸導無效,影響公共事務之推動,情節嚴重者。
六、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嚷、慶生活動、丟水球、教學區打球等言行,已影響他人權益或校園
安全公共秩序,經勸導後仍未改正,情節嚴重者。
安全公共秩序,經勸導後仍未改正,情節嚴重者。
七、有侵占或詐欺行為,或毀損他人財物,情節尚非重大者。
八、雙方發生衝突有肢體碰撞、毆打他人等情事,情節較輕者。
九、冒用或偽造、變造文書、準文書、印章印文、署押,情節輕微者。
十、攜帶「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31點」所指違法或違禁物品到校,
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情節尚非重大者。
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情節尚非重大者。
十一、未經許可擅入他人教室者(含空置教室及實習場所),影響班級秩序或破壞環境。
十二、出入禁止18歲以下進入場所,情節尚非重大者。
十三、集會或科週會時間,違反集會(團體)秩序,影響他人權益或團體活動進行,經勸導仍
未改正,情節輕微者。
未改正,情節輕微者。
十四、不遵守請假規則,經勸導仍未改正,情節嚴重者。
十五、校內用電導致公共危險或影響正常教學之虞,經勸導不聽者。
十六、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
十七、違反考場規則,情節輕微者。
十八、攜帶或閱讀有害其身心健康、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出版品、圖書、影片或
香菸、電子菸、檳榔、酒、打火機等違禁品,情節輕微,已有悔悟者。
香菸、電子菸、檳榔、酒、打火機等違禁品,情節輕微,已有悔悟者。
十九、聚眾滋事,經查為當事人或當事人邀約(含當事人授意他人邀約)一同助陣,情節嚴重
或累犯者。
或累犯者。
二十、私拆他人函件或蓄意私自窺視公文書者。
二十一、無正當理由不服從糾察隊因執行公務之糾正,情節嚴重者。
二十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情節嚴重者。
二十三、蓄意協助同學從事違規等不良行為(把風)者。
二十四、住宿生不假外宿;非住宿生未經許可進入學生宿舍;住宿生帶校外人士進入宿舍
者。
者。
二十五、出席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活動,中途不假離開,涉及學生安全,影響活動 秩序及
他人學習,情節嚴重者。
他人學習,情節嚴重者。
二十六、未遵守實習工場安全規定或於實習場所嘻笑打鬧、高聲喧嘩、亂丟垃圾、騷擾、妨
害他人、物品未放置定位、未穿著實習服裝、未於指定組別或崗位實作等,影響他
害他人、物品未放置定位、未穿著實習服裝、未於指定組別或崗位實作等,影響他
人權益或實習課程進行,經勸導仍未改正,情節輕微者。
二十七、使用校園網路觸犯侵害智慧財產權、濫用網路系統、或私自安裝軟體者。
二十八、使用言語、文字、圖片、動作或影音等,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侵
害他人名譽或侮辱、恐嚇、誹謗他人他人權益減損,情節尚非重大者。
害他人名譽或侮辱、恐嚇、誹謗他人他人權益減損,情節尚非重大者。
二十九、破壞公物經查證屬實,情節嚴重者。
三十、 非相關社團成員使用紙牌類(含大富翁、象棋、麻將、桌遊之類)遊戲者,或相關
社團成員於非社團課程時間使用紙牌類(含大富翁、象棋、麻將、桌遊之類)遊戲
社團成員於非社團課程時間使用紙牌類(含大富翁、象棋、麻將、桌遊之類)遊戲
;經查證有賭博行為(不限賭注內容)、影響學習者。
三十一、非經校務需求而蒐集、處理、利用他人個資並意圖為自己、他人或民間業者獲得不
法之利益,情節較輕者。
法之利益,情節較輕者。
三十二、校外言行違反法令規定,經查證屬實,情節輕微者。
三十三、拾金(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而無悔悟者。
三十四、無正當理由未依時參加志願或奉派報名校外比賽項目,未到且未告知主辦單位,情
節嚴重者。
節嚴重者。
三十五、搭乘學生專車於車上嘻笑打鬧、高聲喧嘩、亂丟垃圾、騷擾、妨害他人等, 影響
公共秩序或他人權益,經勸導仍未改正,且情節尚非重大者。
公共秩序或他人權益,經勸導仍未改正,且情節尚非重大者。
三十六、隨地吐痰、亂丟垃圾,或有其他破壞環境衛生行為,以致影響環境衛生或整潔,屢
勸仍再犯或情節嚴重者。
勸仍再犯或情節嚴重者。
三十七、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校園性別事件行為屬實,且情節輕微者。
三十八、本校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所定程序,經調查確認有霸凌行為,且情節輕微者。
第12條 有下列事項之一者記大過:
一、參加校外不良幫派組織者。
二、毆打、威脅、恐嚇同學,情節嚴重者。
三、違反考場規則,情節嚴重者。
四、強行借用、竊盜、搶奪他人財物,情節嚴重者。
五、未遵守實習工場安全規定或於實習場所嘻笑打鬧、高聲喧嘩、亂丟垃 圾、騷擾、妨害
他人、物品未放置定位、未穿著實習服裝、未於指定組別或崗位 實作等,影響他人權
他人、物品未放置定位、未穿著實習服裝、未於指定組別或崗位 實作等,影響他人權
益或實習課程進行,經勸導仍未改正,情節重大者。
六、刻意破壞環境、設施,致使影響公共安全或環境衛生者。
七、聚眾滋事,經查為當事人或當事人邀約(含當事人授意他人邀約)隨同叫囂、嗆聲、威
脅、恐嚇勒索、逞兇鬥狠者,以致產生衝突行為者。
脅、恐嚇勒索、逞兇鬥狠者,以致產生衝突行為者。
八、不假離校外出或越牆進出學校,情節嚴重者。
九、喝酒、嚼食檳榔、賭博行為或抽菸(含電子煙),情節嚴重者。
十、攜帶「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31點」所指違法或違禁物品到校
,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情節嚴重者。
,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情節嚴重者。
十一、故意毀損學校設備或撕毀學校佈告者。
十二、在校外言行涉法,涉及公共安全並衍生民眾投訴或負面輿情,情節嚴重者。
十三、雙方發生衝突有肢體碰撞、毆打他人等情事,情節較重者。
十四、住宿生私自留宿他人者。
十五、使用言語或文字、圖片、動作或影音等,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侵
害他人名譽或侮辱、恐嚇、誹謗他人、致他人權益減損,情節嚴重者。
害他人名譽或侮辱、恐嚇、誹謗他人、致他人權益減損,情節嚴重者。
十六、利用學校資訊設備或個人行動載具,連結色情網站者或於網路進行非法行為者。
十七、非經校務需求而蒐集、處理、利用他人個資並意圖為自己、他人或民間業者獲得不
法之利益,情節嚴重者。
法之利益,情節嚴重者。
十八、未經核准影印、抄錄、竊取公文書者。
十九、使用校園網路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濫用網路系統、或私自安裝軟體,以致造成資
訊設備中毒,情節嚴重者。
訊設備中毒,情節嚴重者。
二十、冒用或偽造、變造文書、準文書、印章印文,情節嚴重者。
二十一、搭乘學生專車於車上嘻笑打鬧、高聲喧嘩、亂丟垃圾、騷擾、妨害他人等, 影響
公共秩序或他人權益,經勸導仍未改正,且情節嚴重者 。
公共秩序或他人權益,經勸導仍未改正,且情節嚴重者 。
二十二、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認定有校園性別事件行為屬實,且情節嚴重者。
但未滿十八歲之學生間合意發生刑法第227條之行為者,不在此限。
但未滿十八歲之學生間合意發生刑法第227條之行為者,不在此限。
二十三、本校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所定程序,經調查確認有霸凌行為,且情節嚴重者。
第13條 學生之獎懲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嘉獎及小功之獎勵,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校安
教官、輔導教師,經學務處主任核定後公布。
教官、輔導教師,經學務處主任核定後公布。
二、大功之獎勵,應提由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經校長核定後公布。
三、警告、小過懲處,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學生獎懲建議表」(格式如附
件一)並會知導師、輔導校安教官、輔導教師及相關處室人員,經學務主任核定。
件一)並會知導師、輔導校安教官、輔導教師及相關處室人員,經學務主任核定。
但會簽過程中相關人員如對懲處建議有異議時,得先提請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
四、大過以上或符合本要點應記嘉獎、小功、警告、小過但具爭議性、由校長交議之其他重
大學生獎懲事件者,應送學生獎懲委員會評議後,由校長核定。
大學生獎懲事件者,應送學生獎懲委員會評議後,由校長核定。
五、未達大過懲處,由導師以電話通知學生家長或其監護人;大過以上懲處之決定,應以書
面事項,(學生獎懲通知書)記載懲處事實、理由及依據,並附記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
機關等函知當事人。
面事項,(學生獎懲通知書)記載懲處事實、理由及依據,並附記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
機關等函知當事人。
六、為重大懲處,必要時並得函請其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事宜。
第14條 學生、家長、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於送達學生獎懲通知書次日起三十日內,如有不服
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15條 學生休學期間,獎懲紀錄仍累計核算,但對等之獎懲紀錄得予相抵。其他學校學生轉入本校
後,獎懲紀錄延續累計計算。
後,獎懲紀錄延續累計計算。
第16條 學生受懲處處分後,得依本校「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辦法」銷過。學生完成改過銷過程序後,
學校應註銷學生懲處紀錄。
學校應註銷學生懲處紀錄。
第17條 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更新時間:2025-07-15 12:22:57|點閱次數:1065